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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若一文不值,也不知道是什麼。
承諾取決於做出承諾的人:如果這個人喜歡做出承諾,那麼就認為他在放屁。 如果這個人平時很誠懇,穩重,口碑好,不曠約,非常重視承諾,那麼就值得珍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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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尤其是對女孩來說,所以不要輕易做出承諾。
愛情是沒有藉口的,承諾是用來保護愛情的,怎麼能當藉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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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承諾很重要。 一諾重達一千斤。
但愛,不應該有任何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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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程若,那你就要負責,如果自己做不到,就不要只給人程若,全心全意地愛乙個人,程若只是乙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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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它關係到別人的期望和你的信譽。 如果你做不到某件事,最好不要做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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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人,有些人認為必須兌現要說的承諾。 但有人只是談論它是可以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承諾會給雙方帶來壓力。
我相信一句話,不要聽話,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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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 但他不習慣維持愛情。
這是關於增加對彼此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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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就像你灑了的水,你無法收回它們。
如果你信守它,它就被稱為承諾,即使它只是乙個輕描淡寫的說法。
如果他不服從,就叫放屁,即使他向祖先發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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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對任何人做出承諾,這是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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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討厭不信守承諾的人,如果做不到,就不要隨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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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意向表達的要求不同:
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 承諾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
表明要約人受要約人接受要約人的約束; 如果它承諾對要約的內容進行重大更改,則該要約是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 除非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人表示承諾不對要約內容進行任何更改。
2)效力不同:要約採用到達原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接受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接受通知自送達要約人之日起生效; 除非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清除障礙物、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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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在人與人之間,乙個人對另乙個有某種願景的人說的話通常是可以實現的。
接受
受要約人以指定方式表示同意要約內容的意向,在國際上也稱為“接受”或“**”,任何有效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受要約人必須作出接受。 要約和接受是對方的行為。
因此,接受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除受要約人外,任何第三方知悉要約內容並同意的,均不能視為接受。 受要約人通常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受要約人授權的**人。
在前者和後者中,它們的承諾同樣有效。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內作出。 所謂生效時限,是指答覆的時限,規定的時限是生效時限; 如果對要約沒有最後期限,則通常認為這是有效時間(例如信件、電報和受要約人考慮該問題所需的時間)。
3)接受必須與要約內容完全相同。也就是說,接受必須是無條件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因此,第三方向要約人作出的任何“承諾”; 任何超過指定時間的承諾(有些也稱為“遲到的承諾”); 任何內容與要約不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承諾,而是新的要約或還價,只有在原始要約人接受後才能形成。
英國和美國的法律對此採取了更為靈活的方法。 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家之間的要約可能仍然有效,除非要約中明確說明接受不附加任何條件,或者要約所附的條款對要約進行了重大修改。 承諾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做出。
一般而言,它必須與要約的方式相對應,即要約的提出方式和作出承諾的方式相對應。 對於口頭要約的接受,除非要約有期限,否則不能以沉默作為接受的形式,當要約人收到要約人的接受,合同成立時,接受的效力表現為歡呼。 當要約人理解口頭承諾時,口頭承諾是有效的。
非口頭接受生效的時間,應當是載有增加的接受通知送達要約人的時間。 人們普遍認為,與要約一樣,接受可以在交付給另一方之前或同時撤回。 但是,逾期通知撤回承諾的,不產生撤回質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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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缺乏皇室協議,但也是一種欺騙,有的人為了兌現諾言付出了一切,也有人為了別人對自己的承諾而放棄了一切,說白了就是騙人的承諾讓人發瘋,如何對待他就看黨自己的想法了,仔細想想還是個好主意,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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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在關係中它是一種責任,是統治者輪喊的一種凌燁,你說你想做什麼,必須先是頭的兌現,承諾不是隨便答應的,它是一種責任,要實現承諾,才能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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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欠下的債。
遲早,它必須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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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一種責任。
但這取決於誰說的。
有些人只是嘲笑它!
我覺得趙敏應該是最美的,因為他雖然喜歡張無忌,但他並沒有用卑鄙的手段讓張無忌和他在一起,總是幫助張無忌,雖然周芷若很漂亮,但她的心卻很毒,所以再漂亮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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