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6-24
1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有賠償,沒有通知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為您的終止理由是第 38 條,所以有賠償。 現在是你通知單位終止,不是他們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錢當然會沒了。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與雇主協商,如果談判失敗,則啟動仲裁程式。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勞動者依法單方面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主動協商解除,或者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則不予支付遣散費。

    1. 可以提前30天口頭通知員工嗎?

    提前 30 天被解雇的員工通常不能得到口頭通知。 如雇員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雇主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雇員解除與雇員的合同,或向雇員支付代通知金及相應的經濟補償,一般不足以口頭解雇雇員。

    企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支付遣散費才能解雇員工:

    1、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一年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的孫子女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應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補償,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用人單位符合《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雇主存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那麼雇員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規定的法律,那麼勞動者就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看哪一方主動出擊了。 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一方面,如果員工提交請求,則無需付款。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如果您提出在僱傭合同到期時不續簽合同,雇主無需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願意通過維持或改善原有福利來續簽勞動合同,但您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減少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福利,而您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後續服務年限的遣散費。 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補償半個月工資,半年後補償不到一年半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的,應向您支付未來服務年限的遣散費。 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補償半個月工資,半年後補償不到一年半的工資。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根據合同的具體規定,您可以參考“職業道德與法律”。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如果單位合同到期後不續約,會有經濟補償,如果不續約,一般沒有補償。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合同到期時,由於您的原因不續約,也沒有經濟補償。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合同到期時,如果您不願意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

    這是什麼合同,期限只有1個月? 屬於一定工作任務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可以去和公司的人事管理談談,可以協商續約; 如果你不想做,就不要續簽,按照你說的沒有經濟補償。

    這也取決於您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是的,但如果公司不與您簽訂合同,您可以要求賠償。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如果你不想這樣做,你就不要在合同到期時續簽合同,你也沒有經濟補償。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如果合同到期且未續簽,則無需支付遣散費。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用人單位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就給你乙個月的工資,如果你有幾年的工齡,會補償你幾個月的工資,你主動辭職解除合同。 本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這取決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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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個回答2024-06-2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一會。

8個回答2024-06-24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終止或者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的遣散費。 醫療補貼主要針對因病治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結算外,還應支付醫療補貼。 相關規定如下: >>>More

9個回答2024-06-24

您可以獲得雙倍的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More

11個回答2024-06-24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後,離職後仍可申請雙倍工資,但必須在一年內申請。 >>>More

20個回答2024-06-24

公司的做法並不違反法律。 但是,它不符合現行勞動就業制度的理念,類似於計畫經濟時期企業經營社會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