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協議是否必須立即履行,可以分期履行

發布 社會 2024-06-0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刑事調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能夠直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共同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根據具體情況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案件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至第二百九十條對刑事解決的公訴程式作了專門規定,對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的民事糾紛故意犯罪案件,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瀆職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納入公訴案件解決程式的範圍。和解協議不必立即履行,可以約定分期履行。

    沒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時間一次性履行。 如有履行條件,建議盡快一次性履行,以免對方反悔,對涉嫌案件產生不合理影響。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和解協議可以約定分期履行,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一次性履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最高人民檢察院條例》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損失賠償內容,應當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後立即履行,最遲在人民檢察院作出寬大處理決定前履行。 確難以一次性履行的,也可以經被害人同意並提供有效擔保,分期履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民事部分可以解決。

    能否立即實現,取決於你自己的情況。

    它也可以分期完成。

    或者找擔保人擔保,保證協議的履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刑事和解協議中對被害人的賠償一般不能分期履行,除非當事人可以協商並可以分期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應當在協議簽訂後立即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王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九十三條 被告應當立即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損失賠償內容。 和解協議已經完全履行且當事人悔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分期進行刑事和解。

    處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項。

    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依法受理立案手續,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確定有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因果關係和法律責任,及時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為藉口降低取證要求或者簡單處理。 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拖延辦理扒竊案件。

    2.符合本意見要求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後,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除交通事故案件外,還應當告知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和相應的訴訟法律後果; 通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由雙方簽字確認。

    案件當事人和解不成或者明確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入移送起訴程式。 在此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再次提出和解申請,案件未移送起訴的,應當准許,但只能允許一次。 雙方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形成《和解協議》,並在協議達成後至偵查期屆滿10日前報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實、有效進行審查,並做好審查情況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經審查認為和解成功,符合撤訴條件的,可以依法撤銷,並報同級檢察院備案; 其他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案件偵查結束後出具《起訴意見書》,表明案件已經解決,可以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當事人接到通知後仍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結束後及時移送起訴。

    3.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和解成功案件後,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必須經檢察委員會協商後作出決定。

    以上是律師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刑事和解可以分期進行,但需要得到被害人的同意。 如果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人民法院需要從輕處罰。 如果您仍然不明白什麼,不妨諮詢我們的律師。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刑事和解協議不一定必須立即履行,但也可以同意分期履行。 在法定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過,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正式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被害人自願和解的,當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調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員或者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能夠直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共同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根據具體情況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案件的情況。

    同時。 刑事和解,又稱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解,或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調解,是指犯罪發生後,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的直接接觸和對話,通過調解員的幫助,正視犯罪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 然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最終解決刑事糾紛。其目的是彌補受害者所遭受的傷害,恢復被肇事者破壞的社會關係,並使肇事者康復並重新融入社會。

    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刑事和解協議本身的效力; 二是刑事和解協議對訴訟程式的影響。 這兩個方面之間也存在著嚴格的邏輯關係,為了使刑事和解協議對訴訟程式的程序產生影響,必須首先確保協議的有效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犯罪,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過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正式道歉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原諒;涉及損失賠償的,應當載明賠償金額和方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

    賠償損失的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應當在協議簽訂後立即履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過,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正式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原諒,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重租賃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瀆職罪以外的過失案件,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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