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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妾需要侍候妻子,妻子才是主要的。 妻子要主動為丈夫納妾,以免有嫉妒的名聲。 不過,也有妻妾住在別的院子裡,不交往,所以我覺得矛盾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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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掌管家裡的一切瑣事,妾的作用是協助妻子處理家裡的大事小事,服侍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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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老婆掌管家裡的瑣事,大太太一般都是名門望族,所以地位一般不會動搖,妻妾也應該根據自己的性格來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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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妻妾的職責是侍奉丈夫、管家、生兒育女,但妾妾類似於一家之主的奴僕,只不過對於僕人和僕人來說,妾應該被視為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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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嬪首先要擺正位置,保持自我,全心全意地侍奉妻夫; 而且老婆不能小肚子雞腸,吃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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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類似於一家之主的奴僕,但對於丫鬟和僕人來說,妾應該算是主人。 同時,嬪妃在家庭中的權利也非常有限,非常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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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很多,為了和睦相處,妻妾住的地方是分開的,一般除了求和有事外,一般不見幾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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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人們娶的正房一般都是乙個不太愛他,但能幫他很多的女人,所以一般都對正屋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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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地說,古代中國是"一夫一妻制和多角形納妾"但妾室是事實上的“伴侶”,其實是有“婚姻”關係,和丈夫組成“家庭”,所以其實可以歸類為“一夫多妻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因精神錯亂而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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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實質上是一夫多妻制,從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開始,逐漸以制度的形式規定。 一夫多妻制主要在奴隸主、貴族和官僚中實行。 當時百姓中存在一夫多妻制的情況,但並不普遍,就算有嬪妃,也不會很多,而那些皇帝、貴族、官僚的一夫多妻制,往往以官制的形式來規定,比如《禮經:都義》的最後一段。
古人以天子為後設六宮,三妻九妾,二十七妻,八十一位皇妻”。
同時,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乙個突出表現是納妾。
妾妾制度的起源很早,它是原始社會從外婚制向夫妻婚姻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有權娶結婚久的男人娶年紀大的妹妹”。 在《屍體》一書中,推測姚與二女兒餘順的婚姻是妾室制度,“妻子是皇帝,妻子是英雄”,這大體上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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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對的,這是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
只有主房是妻子,她是主人,另一側房是嬪妃,他們是奴隸。 中國古代,皇帝傳王位,採用長子繼承制,妾是正房所生的孩子,其他都是嬪妃。
最早實施的文獻記載不明,但根據皇位世襲和書生的記載,推斷商朝宮廷中確立了一妻多夫制,並開始出現在大臣和書生的家族中; 到周王朝完全建立的時候,不僅在全國上層站穩了腳跟,而且在老百姓中也普及了,平民不窮,平民不官稱,窮人沒有閒錢娶個小老婆。 一夫一妻制是依法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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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個一夫多妻制,不要再洗一夫一妻制了; 這是古代法律制度規定的; 此外,一夫多妻制包括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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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人口很少,需要大量的後代才能繁榮。
說實話,一夫一妻制的女人已經不如以前好了。 由於一夫一妻制,結果是主屋、第二房和第三房的所有功能都必須硬塞給同乙個女人。 你要讓人掙錢,挑家餬口,一起照顧家庭,同時,你要讓人生兒子,你要讓人年輕漂亮的人老了,保住了感情。 >>>More
中國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實質上是一夫多妻制,從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開始,逐漸以制度的形式規定。 一夫多妻制主要在奴隸主、貴族和官僚中實行。 當時百姓中存在一夫多妻制的情況,但並不普遍,就算有嬪妃,也不會很多,而那些皇帝、貴族、官僚的一夫多妻制,往往以官制的形式來規定,比如《禮經:都義》的最後一段。 >>>More
一夫多妻制在很多地方都有,他不像我們國家的一夫一妻制那樣一心一意。 但他沒有他們的想法,因為他們覺得如果他們有更多的妻子,更多的人愛他們,他們會更幸福,而我們國家實行的一夫一妻制會讓我們思考只有當彼此心中有對方,而對方心中只有乙個人時,他們才會更幸福,他們未來的生活才會更長久、更完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