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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你說的保險是商業保險,因為要登記繳納社會保險,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形成“企業職工檔案”,也無法辦理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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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還必須為員工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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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向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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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如果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到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
其次,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自身原因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遣散費,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如果雙方未能成功達成協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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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為員工購買保險,但未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終止時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無論我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我都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來繳納社會保險嗎?
繳納社會保障金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 分娩等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請求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拒絕或者提供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納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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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內需要支付雙倍工資,逾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將被視為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保險應根據實際收入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受僱之日開始繳納勞動者的全部保險,包括養恤金、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
不繳納保險或簡稱繳納保險是違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或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 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繳納保險金,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補繳; 如果社保局超過一年沒有繳納保險費,將無法補繳,職工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簡單的保險糾紛,勞動仲裁將不予受理,員工只能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合法: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More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只支付工位數是違法的,員工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組投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工資的兩倍。 >>>More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它要求您出售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證據。 至於工作小時數、每月工資數額等,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進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More
誠然,有些公司從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在本案中其實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需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證明勞動關係已經建立。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應與公司進行合理的協商,如果公司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拿出相應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