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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您不要去價格部門進行鑑定。 因為價格部門在損失的鑑定和核實方面並不專業,保險公司不承認價格部門的鑑定。 對於樓上關於保險公司的損失評估不能作為依據的論點,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高階人民法院對《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保險公司的核實權已經得到確認。
因此,在您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係中,可以以保險公司的損失評估為依據。 但是,您與對方之間價格部門的鑑定不能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因為這是兩種法律關係,存在所謂的法律衝突。 根據判例的規定,保險法作為專門法,具有優於一般法的法律效力。
2、保管費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儲存的費用是間接損失,不包括在保險合同中。
3、如果對方不同意保險公司的賠償**,可以與對方溝通,建議對方選擇保險理算員進行損失評估。 保險損失理算公司是獨立的第三方,其作出的調查和理賠報告具有法律承認效力,保險公司也承認保險理賠人的結論。 最重要的一點是,保險公司一般會承擔保險調整的費用。
這樣你就不必忍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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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賠償以價格部門鑑定為準,保險公司為商業組織,所作損害評估不能作為依據。
2、停車費不在調解賠償範圍內,當然是理所當然的。
補充:鑑定是交警部門委託的,至於鑑定費和保管費,調解中沒有兩項,也就是說,交警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或調解函中不會有兩項。
按照責任原則,我覺得還是由你來決定的,但是保險公司大概不會賠這兩個,當然可以先諮詢保險公司。 但是,您可以與另一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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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的級別,收費也不同,但都在40-60元之間,即每天最多不超過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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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行政機構會要求責任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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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對誰來取車負責,並且會開具正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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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收費的,但現在不允許收費。
《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承擔扣押物品的鑑定和保管費用。 這也意味著,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需要因收集證據而扣押機動車,因此車輛停車費和技術鑑定費應由交警部門承擔,而不是車輛駕駛員承擔,即使駕駛員在整個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無需支付車輛技術鑑定費和停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物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疫、技術鑑定的期限。 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限應當明確規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鑑定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查封、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不得使用、損壞; 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第三人不得擅自損毀、轉讓、處置。 對於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有權在預先支付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而發生的羈押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訴訟費用支付辦法》於2006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訴訟費用按照訴訟請求的數額或者金額,按照下列比例繳納: >>>More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一切賠償依據的開始。 >>>More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收費的,此費用不由保險公司報銷,因此初次鑑定費用按責任比例由雙方承擔。 但是,如果受害人對鑑定不滿意而申請二次鑑定,如果第二次鑑定的成立沒有改變,則第二次鑑定的費用由受害人承擔,如果結果發生變化,則雙方應按事故責任分工的比例承擔, 如果行為人對鑑定不滿意,申請重新鑑定,鑑定沒有改變的,鑑定結果發生變化的,則由鑑定人承擔鑑定費用。或者雙方將按責任分工比例承擔費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