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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或者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這次事件中,讓孩子端上一頓很熱的飯菜顯然存在安全隱患,這說明孩子的老師沒有盡到老師的教育和管理責任,所以他需要對這次事件負責。 這起事件的全部責任在於孩子的**費用,學校已經支付了。
如果是精神損害賠償,則需要法院的判決,因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唯一依據是人民法院的判決,前提是損害必須達到嚴重後果才能由法院作出判決。 否則,沒有此類專案。
就算是作為父母,我們也不能保證孩子在我們身邊的時候不會受到任何傷害,更不能保證乙個幼兒園班級的老師要同時看著這麼多孩子。 無論孩子身在何處,磕磕絆絆總是不可避免的,也需要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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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有營養費、您的誤工費、差旅費、後期醫療費等。 這適用於民法的一般原則,幼兒園的過錯承擔責任,包括因幼兒園過錯而產生的直接和間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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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能被要求賠償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也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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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賠償多少合理沒有標準,無論哪種賠償,一般都需要根據實際損失來確定,當然,計算標準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賠償不能通過協商處理。 您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來評估傷害,然後雙方同意。
如果協商失敗,可以提起訴訟。 也可以要求學校做出一些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 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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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園兒童燒傷賠償問題,因幼兒園過失造成損害的,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是幼兒園以外的其他人造成的,幼兒園在承擔相應責任時有過錯。 賠償範圍包括:(1)**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時間確定。
照料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三)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轉院**而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有官方法案證明; (四)醫院餐補助金可以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餐補助標準確定; (五)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為了培養乙個善於交際的孩子,父母應該主動教育他們,而不是等到孩子不善交際後才被動地糾正他們:孩子在幼兒園孤僻、不善交際,在家裡很活躍。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確保你的孩子是乙個有很強獨立意識的人。 >>>More
1.幼兒園在家沒有自由。
雖然幼兒園裡有很多孩子,可以和孩子一起玩遊戲,也可以玩,但是幼兒園畢竟沒有家裡的自由,孩子必須受到老師的約束,有規律地吃飯,按時睡覺,不能像在家裡那樣為所欲為,為所欲為。所以,就算每天放學都不錯,早上醒來的時候,孩子還是會抗拒上幼兒園。 >>>More
真的去做公平,確實如此
在同伴互動的過程中,孩子往往會站在自己的立場上思考問題,因此在相互互動或遊戲中,往往會因為不同的行為或觀點而產生爭執和衝突。 >>>More
其實,當孩子玩耍的時候,就是一種學習,玩耍可以增強孩子的體質,可以幫助孩子學會與他人交往,可以為孩子提供探索世界的機會。 事實上,當孩子在小學和幼兒園的低年級時,他們的主要任務應該是玩耍和玩遊戲。 然而,目前的教育制度和理念讓家長和老師陷入了誤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