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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涉密核心人員為3至5年,涉密重要人員為2至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至2年。
1、新《保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職離職時實行解密期。 在解密期間,涉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從事違規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二、涉密人員的解密期限,根據其接觸和了解國家秘密的等級、數量和時間確定。 一般情況下,涉密核心人員為3至5年,涉密重要人員為2至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至2年。 解密期限從機關、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職之日起計算。
對於特殊高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解密期限,甚至可以對就業、出境等實行終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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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錯誤的。
關於解密期限的規定一般為6個月-1年,重要為1年-2年,核心2年-3年,本規定一般人無法查明,《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解密期限,本規定應來自國家保密局的規定, 參考雲南省保密局公開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涉密人員管理的意見》對解密期第四、第四部分、管理的解釋,本解釋於2016年3月14日公布,應具有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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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國防科技工業局》和八部委檔案對涉密人員的解密期限有不同規定,建議更嚴格。
即按核心3-5年,重要的2-3年,一般為1-2年,除核心專項專家外,可設定5年以上甚至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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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3-5年,重要2-3年,一般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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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解密期管理”是指對涉密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離職離職、離職的從業離職和出境採取限制措施。 “離職”是指離職涉及秘密的崗位,仍在機關、單位工作。
辭職,是指辭職、辭退、辭退、調離、退休等離開機關或者單位的情況。 解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對與原機關、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並承諾繼續遵守保密義務、不洩露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的解密期; 及時移走其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資訊裝置,辦理移交手續; 未經審批,未經許可不得出境; 不得在中國境內的境外機構、組織或外資企業工作; 不得為外國組織、外商投資企業人員提供勞務、諮詢、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職後,應當遵守解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洩露有關秘密。 監察人員自辭職、退休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與監察、司法工作有關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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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重要人員解密期的管理期為二至三年。
《保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職離職時,實行解密期。 涉密人員在解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從事違反規定的從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他敲響了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