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分,如果女方有過錯,分配可以向男方傾斜。
-
雖然3萬元的定期存款證在女方手裡,但萬一對方報失取款怎麼辦? 女子只看過萬元定期存款證,手裡卻沒有證據,對方不承認,有什麼好? 另外,女方手裡還有兩萬塊錢,因為女方幫男方家處理了一些事情,男方家特意給了女方,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是給女方的,為了那兩萬塊錢?
法院會怎麼做? 女人能說根本沒有這樣的錢嗎?
第12348條“認為,法院根據事實審理案件,當事方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另一方主張的事實。 5萬元定期存款的存款證明影印件,以便證明5萬元存款的存在,並且5萬元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丈夫聲稱該存款已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 那麼舉證責任必須由男人承擔,而不是女人;對於3萬元的存款,最好的辦法是盡快取款; 如果女方想主張存在1萬元定期存款,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至於女方收到的2萬元,女方可以否認這2萬元的存在,由丈夫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附有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
法律分析:如果女方堅持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判決。 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和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 對弱勢群體給予適當的照顧。
3.如果離婚是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應照顧無辜的一方。
4.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5.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當然,財產的分割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未全部清償或者財產歸對方所有,雙方應當約定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1.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享有平等的權利;
2.目前,我國男女經濟狀況還存在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要適當考慮婦女和兒童的利益,適當給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更多的財產;
3.如果其中一方犯有重婚罪、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有故障,並不意味著你會“離開家”;
4.離婚時應解決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和撫養子女的貢獻,離婚後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離婚後監護人變更的妥善安置等;
5.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財產協議先於法律的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達成調解,他們可以就如何分割財產達成一致。
-
根據你的敘述,該財產是共同財產。 平均分配。 根據有利於兒童的原則對兒童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
如果有些夫妻為小S買了車買房,夫妻倆的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在這種情況下,配偶完全有權要求賠償。
-
子女撫養權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如果法官認為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的。
-
離婚時如何分配夫妻雙方的財產。
-
離婚時如何分配夫妻雙方的財產。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離婚時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理論上,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一半按未分割部分估價,接受者應給予金錢補償。
1、您提供的資訊還不全面、清晰:您家鄉的房子有合法產權嗎? 如果有合法產權,這所房子屬於你的母親、你的姐姐和你共同的。 你母親再婚了,房子是婚前財產,你的繼父並不擁有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