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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糾紛的開始。
1.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務人員)負責寫下事實和程式,同時與患者或其家屬溝通、解釋和回答問題。
2.科室主任負責組織科室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相關制度,杜絕類似糾紛。 如果確實是具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如果科室能自行解決,也必須向醫療科室報告備案。
3.經科室主任和負責人解釋過,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當在上午向醫務科報告,同時報告與糾紛有關的書面材料。
2.院內醫療技術研討會。
1.科室解釋和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當及時向醫務科報告,醫務科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調查、理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室主任、當事人和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醫務部應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醫院醫療糾紛技術研討會。
2.醫院醫監會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技術研討,集體組織實施。
3.技術研討會的主持人宣布了討論醫療技術和會議紀律的程式。
4.科室主任和當事人必須按時出席到醫院舉行的醫療技術研討會,會上當事人要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過程,科室主任應公正、科學地向科室提出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應當由醫保委員會和參與討論的專家反覆討論和認證,討論結論應在會後30日內報送患者和科室主任。
7.患者及我院科室負責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行使其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市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鑑定會議。
1.發生醫療糾紛時,科室主任及當事人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鑑定材料,並按時向醫療科室提交。 由醫務部報送醫協,配合醫協組織開展鑑定工作。
2.根據評估結論,將對患者進行協商和解決。
3.如果協商不成功,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 法庭訴訟。
1.醫務部準備提交法庭的相關材料,專職律師準備陳述和辯護。 醫療部門的專職官員和發生糾紛的部門負責人出庭。
2.將根據法院的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的責任,醫院將按照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理。
4.醫院已制定相關糾正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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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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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可以聘請律師對相關法律的適用作出法律認定,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規定提出合法有效的辯護意見。
1. 如何找到醫療事故律師?
醫療事故律師可以諮詢當地律師事務所並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主要方式是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生與患者可以協商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處理程式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及其家屬有權在事故發生或事故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內對醫療事故或事件進行評估。
2.如果患者死亡,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或收到屍檢報告後15天內提交醫療事故或事件評估。 屍檢申請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並由當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屍檢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第一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協商處理方案;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辦理。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通知書或者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沒有必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起訴和處理,相關事項的認定屬於民事糾紛事項,如果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那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追究法律責任,並結合具體情況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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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醫療事故律師不一定需要是醫生,而是需要是具有一定醫療糾紛專業知識的復合律師,因為醫療糾紛不是普通律師勝任的,律師不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要有紮實的一般醫療實務知識。 而且必須是乙個誠實和講真話的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職責,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
3) 遺失、篡改、篡改或非法銷毀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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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醫療損害糾紛的流程如下:
1、律師接受當事人的法律意見;
2、律師接受醫療傷害糾紛當事人的委託;
3、律師與對方當事人的談判與調解;
4、律師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5.第一次準備;
6、律師出庭參加庭審;
7、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
當事人和法定人可以委託一人或兩人作為訴訟當事人。 下列人士可獲委任為訴訟當事人:
(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59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託書。 委託書必須明確委託的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人必須獲得客戶的特別授權,才能代表客戶承認、放棄或更改訴訟索賠、解決索賠、提出反索賠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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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比較複雜,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如何處理,當然可以請醫療事故律師來處理。
1. 醫療糾紛向誰投訴?
可到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 可以提起調解或訴訟。
根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第四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院投訴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工作。
醫療事故投訴可按以程處理:
1.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醫生和患者對醫療糾紛的投訴後,經雙方同意,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談判;
2、當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時,可以允許其到發生醫療糾紛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通過醫患協商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醫療事故發生後如何保全證據。
醫療糾紛涉及很多專業知識,對於患者來說,在發生後如何儲存證據?
根據法官的說法,一般來說,患者需要保留的證據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患者儲存的門診病歷、報告表和醫療收據。 證據的另一部分是指醫院儲存的資訊,包括醫院儲存的住院病歷和門診病歷。
為避免醫院在發生爭議後銷毀、更改或增加內容,患者應及時要求影印、封存相關病歷等資料。 封存的材料應在封條上簽上患者姓名和醫院的姓名,以免損壞材料。
如果糾紛涉及輸液過敏、藥物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有異物等,最好由患者在現場密封實物,並對過程進行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