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了。。。 瘋了。。。 我找不到辭職的理由,我該怎麼辦?

發布 職場 2024-06-1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我沒有簽合同,就說我要走了。

    你可以說你有乙份薪水更高的工作。

    人們為錢而死,而其他人給更多的錢,他們當然會離開。

    你的老闆也很尷尬不讓你走。

    除非它給你加薪。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很簡單,這裡有一些原因供您選擇:

    1)個人健康原因!

    2)與家人在另乙個城市定居!

    3)為了追求自己的夢想,他決定加入另乙個行業。

    其實只要你想戒菸,就絕對可以戒菸,你不在乎用什麼樣的理由。 我的觀點的關鍵是,你仍然猶豫是否要辭職,因為你覺得你的老闆終究還是很看重你的。

    如果不想辭職,那就多和她溝通,只有順暢的溝通,大家才能知道如何解決問題。 願你安好!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告訴她我要辭職了。 我沒有合同,所以如果我不來,我就不會來,如果我不來,沒有人會對我做任何事情。 只是想提醒你,雖然你的性格是你自己的事,沒有人可以干涉,但你不能犧牲公司的利益。

    既然我受了這麼多苦,我想離開美妙的一點。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暈,還沒解決!!

    只要告訴她她要去其他地方發展,或者她要去國外留學什麼的!!

    反正你要是找藉口離開,對吧,她會逼你留下來嗎!!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你需要辭職的理由嗎?

    如果你不做,你就不會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辭職是你的選擇,你的決定,沒必要尷尬,也沒什麼好尷尬的,說清楚。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38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會批准。 解除勞動合同是您的決定,您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您已書面通知,則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您無需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您不僅無需提前30日提前,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賠償。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批准與否並不重要,關鍵是要依法有人簽字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願離職的,沒有提交辭職報告, 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你,還找藉口不支付你最近的工資。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不支付工資的,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1. 我是.........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的,最好說明理由,以便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通知書必須加蓋公司公章,否則無效)本人在某一天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收到有效的書面通知,將視為公司無需親自交接,由此給公司帶來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交接當日,請您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結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等相關費用,並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公司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不需要親自交接,上述事項將在某年某月某某日、某時某時(下班)前完成。

    勞動合同解除時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遣散費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依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額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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