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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把問題說清楚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作為第一級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諒解、相互通融、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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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分配一般是平分的,不能工作的人應該分得更多,如果為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分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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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答案中未涵蓋的一件事是房屋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適用。
如果是在國外,那麼中國法律不一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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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遺產的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者由於繼承人的實際需要,考慮到每個繼承人的利益,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來分割房屋財產: 第一種方法是採取貼現補償的方法。
一般來說,它歸居住者所有,根據每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他以折扣價獲得補償。 房屋的價格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己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屋所在地的人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並參考當地市場進行合理評估。 第二種方法是採用共有制方式,分為共有制和共有制兩種形式。
所謂共同所有權,是指繼承人對房屋繼承權擁有平等、不可分割的所有權,而房屋繼承的共同所有權,就是繼承人按各自份額占有房屋繼承權,按各自份額享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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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的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1、房屋估價:繼承人委託估價公司對房屋進行估價。
2、繼承公證:到繼承的房地產公證所辦理房地產的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房屋用地測繪或轉讓手續,並收到測繪結果或圖紙(準備產權登記)。
4、繼承登記:辦理房地產交易繼承登記手續。
繼承登記程式:
在房地產交易中領取並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
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
房地產交易辦理人員將接受收據並開具收據。
資訊審核後,將出具變更所有者的房地產證明。
房屋產權的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繼承人如何獲得房子?
如何處理繼承公證?
繼承人需要攜帶以下檔案到公證處:
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死者房屋所有權證明或其他證明;
死者生前立下的遺囑;
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出具的法定繼承人證明;
繼承人身份證。
其他情形: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房地產繼承,必須按照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支付。
繼承人在獲得房屋之前必須支付遺產轉讓費。
房屋產權的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繼承人如何獲得房子?
有些房子不能繼承。
1. 可繼承的屬性包括:
完全由死者擁有的財產;
被繼承人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財產,但須協商繼承份額;
被繼承人與他人約定的共同財產份額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相同的份額;
被繼承人只有房產使用權,只能繼承房屋的使用權。
2、無法整合的房產:確保新房不能繼承。
3、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
繼承人與死者屬於同一村(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
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不屬於同乙個村莊,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已有的房屋,但不能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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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證人這樣做是合理的。 因為你父親沒有遺囑。 你和你的母親和你的祖母是你父親的第一位繼承人。
你父親去世後,屬於你父親的那部分(如果是屬於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共同財產,那麼你父親的份額是一半,如果是你父親的個人財產,你父親的遺產是全部財產)你奶奶拿走 1 3而你祖母的繼承人是你的叔叔和嬸嬸,還有你的父親,但你的父親已經去世了,他的直系血親會代你繼承。 你和你的叔叔和嬸嬸平等地分享你祖母的這一部分。
2.其實,如果你覺得很麻煩,你可以選擇不去司法局,你可以帶著你的證明直接去法院。 如果找不到,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當然,你最好不要主動說你祖母是什麼時候去世的,也許你可以把它拿過來,在你父親的遺產所在地或他生前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訴。
拿到法院的判決,然後去房管局轉讓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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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是什麼意思? 是地契嗎?
就你所描述的而言,該財產應由你和你的母親繼承。
我的阿姨和叔叔不是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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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的祖母在你父親去世後就去世了,所以你的祖母還是有權利繼承你父親的那部分財產,而你祖母去世後,他的孩子當然也有相應的權利,所以他的孩子也要當場簽字轉讓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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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爺爺在世的時候,已經把房子轉給了你二叔,這房子已經是你二叔的了。 這已經與爸爸沒有任何關係了。
因為你二叔和你爺爺付了新房子加上拆遷的費用。 房子是你二叔和你爺爺的財產,你爺爺還能說遺囑不是遺囑的真意(指爺爺),有點希望,但你說的已經轉讓了,房子是你二叔的。
順便說一句,你奶奶在轉讓時沒有去物業辦公室,現在她要求夫妻倆在轉讓時都在場,否則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奶奶也去了,就別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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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兩位老人死了,不再立遺囑,則按照第乙份遺囑”,父親不能繼承祖父的遺產,因為遺囑繼承優先;
2.“如果我的祖父去世了,我的祖母還在,他又立了乙份遺囑,說房子可以平分給四個兄弟姐妹,這個遺囑是後來立的'房子是你爺爺奶奶的共同財產,你爺爺可以處置他的一半; 你的祖母立下遺囑,她可以處置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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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一家之主是你爺爺,你爺爺清醒的時候把房子轉給了你二叔。
現在這房子是你二叔的,和你爺爺、奶奶、你爸爸都沒什麼關係。
你的爺爺和奶奶不再有處置這所房子的權利,所以如果你的祖母對這所房子立了遺囑,這個遺囑是無效的(它不是你自己的財產,你不能立遺囑處置該財產)。
你爺爺立下的遺囑,也因為房子主人的變更而失去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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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乙份遺囑處理它。
當然,這是乙個不同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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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加上法律很現實,你二叔的房產證上說是你爺爺的,你要有乙份,然後我說是我爺爺的,我媽也有乙份,是不是亂七八糟? 你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了解繼承法和轉讓手續,轉讓手續要和你的爺爺奶奶或者你奶奶的簽名和指紋同時到位,然後才能轉賬到你二叔的名下,你會去核實是你爺爺的名字嗎? 再檢查一下你的祖母有沒有做過任何手續?
如果你沒有任何手續,你需要有證據證明是你爺爺的名字,你可以上訴到轉學部門為你主持公道。 這是我的想象,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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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房子的歸屬,是你父親的個人財產還是你父母的共同財產。
其次,死者生前立下的口頭遺囑不符合設立口頭遺囑的法定條件,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陳述。 該遺囑無效,適用法定繼承。
第三,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享有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等的繼承權。 他們無權在背後處理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你認為有必要,你可以起訴法院主張你的權利,當然,除非你不得不這樣做,否則不要通過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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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孩子的遺產平均分配遺產,老房子有一部分女兒。
母親只能處置她繼承的一半房子,另一半分給她的四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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