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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造成傷害,你為什麼需要賠償,他希望你賠償,你可以忽略它。 如果你告訴他不開心,你可以去法院起訴。 就算你真的要賠償,也符合過錯方賠償的原則。 一所學校不可能沒有責任。 無論如何,您不必承擔 100% 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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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最好的事情是你去找學校領導和老師。 請他們幫助你。 否則,打電話給警察,說他是騙子。
你會得到醫生的證明。 這種人堅決不給錢什麼的,責任在你和你的同學身上,但是沒有損失,所以應該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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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個責任在你們倆身上。 如果對方先挑起事端,出軌了,可以先讓學校承認你的錯誤,然後把問題解釋清楚,然後找醫院出具相關證明,證明自己沒事。
總之,在學校不要那麼衝動,和人打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你說? 當涉及到這一點時,你必須負責。 除非他結束了,否則學校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當然,班主任的監督無效什麼的,都可以算。
希望大家盡快解決此事,不要影響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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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無所謂,很簡單,也可以要求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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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先出擊至關重要,最後出擊的是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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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如果你也住院了,你也會讓他賠償一下,看看誰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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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打架,學校負責,詳情如下:
1、未滿八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打架並遭受損害的,學校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八周歲以上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在打架打架中受傷,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學校是否對學生在校打架負責,需要看學校是否有過錯,如果學校沒有盡到責任,那麼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生前遭受人身傷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則不承擔責任。
校園傷害事故特點:
1、校園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等未成年學生教育機構。 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中小學或幼兒園,都有義務對在校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保護,是校園事故發生的主要場所。 高校學生一般是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普通侵權行為處理;
2. 校園事故是“在校園內”發生的相關事故。 在學校組織的其他與教學有關的活動中,如上課、外出鍛鍊、舉辦運動會、春遊、來訪等,但在上下學途中、放假期間等,不應認定為上學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造成未成年學生認知損害的侵權事件。 事故僅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財產損失,未造成未成年學生人身後果的,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4、校園事故的肇事者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具體的肇事者,但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特殊體質等原因,也可能造成校園傷害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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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否對學生在學校打架負責?
法律分析:如學校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事件,學校應對事件發生的過失負責,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負有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有關義務的, 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義務的,不承擔責任。 ”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
第四十條規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身傷害的,侵犯皇帝權利的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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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或者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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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學生有意外人壽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可以向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保險賠償不能免除學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學校應追究學校在可預見範圍內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責任,例如,學生擠學生之間的現象是常見的現象,學校應該預見到但沒有預見到,工作存在疏忽,應適用規定。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傷,如果梁一國學生有意外傷害人壽保險,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並能從保險膠爐公司獲得賠償,保險賠償不能免除學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學校應追究學校在可預見範圍內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責任,例如,學生擠學生之間的現象是常見的現象,學校應該預見到但沒有預見到,工作存在疏忽,應適用規定。
法律分析: 1、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明確理解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要先確定打架的學生是什麼樣的人,再判斷學校是否違責,如果學校違約,那麼毫無疑問,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違約, 然後根據學生的身份,確定祁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由學校承擔責任,除非或學校能證明其有責任;如果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學校只有在違約時才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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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學校不及時制止,將承擔管理責任,即次要責任。 而主要責任在於正在戰鬥的孩子和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負有制止鹿場的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財產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自有財產賠償;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委託他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受託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是故意傷害,輕傷應負刑事責任,但“輕傷”必須接受司法鑑定。 因為刑法中的輕傷等同於“輕傷”,比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輕傷”還要嚴重。 >>>More
打架造成一人重傷和一人輕傷,依法處以三年以上徒刑。 三年以上刑期不得緩期執行。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對被害人作出了積極的賠償和寬恕,並且還存在自願投案和立功的情形,法官會根據上述情況減輕處罰,從而使緩刑的可能性更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