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土地承包問題,請大家幫忙!

發布 社會 2024-06-08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那個網友有問題。

    口頭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時候都不能撤回。

    但是,如果村長不能當主人,就不能認為是要確定有效性的,因為要確定有效性的乙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是承認的一方有承認的權利,而村長本人不能當主人,沒有承認這回事。

    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第三方是否知道你沒有合同,如果知道,那麼他知道這樣做是非法的,並且仍然接受你的分包合同,而非法合同是無效合同,合同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然後你可以通知第三人,給他一段合理的時間來收割莊稼,並留下他已經收到通知的證據,然後他可以處理掉他不接受的東西。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通過村里解決這個問題。

    1. 你沒有與村里的合同。

    2. 您沒有與第三方簽訂轉租合同。

    因此,您和第三方都是“有效期未決的合同”,只有在村委會承認您有權承包土地的情況下,您才有權“轉租”。

    所以這就是,你必須先完成自己的手續,你可以為所欲為。 至於轉租人,你可以忽略他的存在,畢竟你們之間沒有合同關係,口頭合同可以隨時撤銷。 關鍵是不要讓轉租人找到不利於您終止合同的證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戶包承包的當事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為單位。 以戶包形式承包經營農村土地的權利屬於農戶,而不是屬於任何乙個家庭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後留下的個人的合法財產。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權不是個人財產,不存在繼承問題。 在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的情況下,承包農地的農民戶戶中一名或多名成員死亡時,承包經營仍以戶為單位,承包土地仍由農戶其他家庭成員承包經營; 當承包農民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時,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農民家庭成員的繼承人不能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農民家庭成員的遺產進行處理。

    你叔叔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留下遺囑。

    一、二階繼承,土地承包管理權已消滅,按照法律關係,你不可能承包,應與村委會簽訂新的協議。 但是,在實踐中,只要和村委會關係好,加以照顧,這種小事應該很容易解決,就看你的理解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這樣更正確,也可以幫你出主意,給你一些建議。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歸集體成員所有。

    下列事項由班級成員依照法定程式決定:

    (一)土地承包計畫,將土地承包給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2)個別土地承包權人與經營權人之間的承包用地調整;

    c)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費用的使用、分配方式;

    (四)集體出資企業所有權變更;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第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定義、原則等有關規定。 我個人認為,雖然承包人有權決定承包土地是否轉讓,但流程是否得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承包地的承包人)的批准很重要,這也是您轉讓是否有效的關鍵。

    而你,嚴格來說,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而是民事合同糾紛,是會由當地**土地仲裁委員會(一般設在農業局)仲裁還是被法院受理? 這也是有爭議的。 您既不是爭議的申請人,也不是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拭目以待。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他通常得不到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人取得土地經營權後,可以出租、分包或者轉讓給他人經營。

    他把他有權經營的土地分包給你,這是依法的。 他已經和你結成了合同關係,既然有協議,你就要按照約定履行承諾。 如果要解除合同,您必須賠償對方的損失,並承擔違約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 草原的合同期為30至50年。 林地合同期限為30至70年; 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特種林用地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居民應當向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林權證書等證書,並登記並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有林權證,就不用說什麼了,事情要按照林權證的規定去做。 如果你沒有林權證書,但你確實響應了第乙個把農田還林的號召,你可以向當地林業局反映,爭取林業局的支援,幫忙做一些工作,也許你也可以重新頒發林權證書。

    其次,林地的權屬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明確,最長可達70年。 如果得到林業局的支援,則與原始合同期限沒有衝突。

    第三,農村土地不能隨意重新分配。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對承包用地進行調整。

    承包期內,個體農戶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災害對承包土地造成嚴重破壞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須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 並應當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合同約定不得進行調整的,依照其規定。 重新劃分土地,即調整承包土地的唯一條件是“承包土地在承包糾紛期間因自然災害受到嚴重破壞”。如果不存在此條件,且在合同期內無法調整土地。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一。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須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後才能處理:

    4)土地承包管理方案;

    5)村集體經濟專案專案設立及承包計畫;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大會的召開,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村民年滿18周歲或者村里三分之二以上戶戶代表參加,村民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出席人員通過。

    因此,村民大會決議的通過,不需要全體村民參加,也不需要全體村民簽字,村民大會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召開,依法作出決議。

    分包合同已經履行了兩年,不可能根據當前市場重新調整價格,否則構成違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 分包合同由村委會代村民簽字,不可能每人乙份,但想看可以去村委會看,屬於村委會應向村民公開的資訊範圍。

    如果村委會相關人員在簽訂分包合同時有違法或其他損害村民利益的行為。 可以向鄉鎮**投訴,也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 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布原始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合同:

    1)因重大誤會而得出結論;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圖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合同簽訂後,單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您可以要求通過協商更改合同**,理由是經營成本已大幅上公升。 仍可按變更前原合同履行。 必要時,可以向縣、鄉鎮農村工傷部門報告。 請求幫助協商合同變更。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既然合同簽訂了,就不容易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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