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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可能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原因。 這種可能性必須客觀地存在,而不是主觀地存在。 有些案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審理,有些有爭議的財產容易變質。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或者依職權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對拍賣處分,並給予折扣。
其次,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支付的內容,如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或支付一定的物品。 在簡單的確認或變更訴訟中,判決不具有支付內容,不存在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不適用。 但是,如果確認或變更訴訟包括付款訴訟的內容,則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四是必須向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得向非訴訟標的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非訴訟主體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為防止被申請人因保全錯誤而造成損失,申請人無力賠償,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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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難以執行判決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命令其執行某些行為,或禁止其執行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僅限於請求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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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情況必須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二)利害關係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未主動按照其許可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Dan Da Song Zao Bao,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付款內容,即為付款訴訟;
(5)必須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而這些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
6) 申請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必要時,法院還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法院不下令提供擔保,則情況並非如此。
1. 向法院申請保全的財產的債務人可以出售嗎?
債務人不能出售申請法院保全的財產。 如果該財產已被法院依法保全,即使債務人將其出售,也是無效的。 除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外,債務人此時可以出售該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能立即申請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2.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申請,應當向進行審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限制當事人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的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保全:
(一)追討贍養費、贍養費、育兒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賠償金、工傷賠償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金;
2)在婚姻或家庭糾紛中遇到家庭暴力和經濟困難;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正義和勇氣行為而遭受的侵權行為要求賠償;
5)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保全錯誤的可能性很小;
(六)申請保全人是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債能力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在執行程式開始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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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 二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護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扒手輪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
一、民事案件申請財產保全的要求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情況必須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2、利害關係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春心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主動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付款內容,屬於付款訴訟; 5. 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 6. 申請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必要時,法院還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法院不下令提供擔保,則情況並非如此。 2.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自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財產保全的理由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 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 訴前保全申請人未在30日內提起訴訟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資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扣押期限屆滿後,繼續扣押財產,應當由相關申請人依法申請執行,方可繼續保全,否則自動解除。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般發生在訴訟前或訴訟中。
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要求與訴前財產保全的要求不同。 通常,財產保全申請的效力將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終止。 但是,如果訴訟期間需要解除臨時措施,您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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