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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的逐利行為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如果是朋友,你就得好好想想了,呵呵,不要因為一點好處而失去朋友的信任 如果你不是朋友,一般不會被收取差價,但朋友不會這樣想 朋友會認為應該是友誼, 不是一筆小錢來體現價值 另外,你要從長遠考慮,這件事情的得失 不要因為小事而損失很多錢 讓他知道,當你不收取任何差價時,他欠你乙個人情。而這個恩惠並不是乙個確切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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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畢竟,你也付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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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用雙手做的,為什麼要有所作為? 你相信上帝嗎? 那些相信上帝的人難道不應該比世界更正直嗎?
主耶穌希望我們為祂的榮耀而活,如果主被改變,你自己會想嗎? 他為我們放棄了自己的一生,因為當他是我們的朋友時,我們該如何對待我們的朋友呢? 為什麼我們不能走出世界,效法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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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說那個許可證合法不合法,我還年輕,沒有太多的社交經驗,但我想,這是什麼許可證,公司想請你的朋友做,你的朋友想請你做? 感受你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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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中,領取報酬並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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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也要收取服務費,這似乎太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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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商人嗎? 但如果太糟糕,那就不行了。 起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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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吃掉房屋價格的差額是違法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中介人推行揚塵嫉妒,合同訂立的,中介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中介人不能為訂立合同提供便利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一)編造、散布漲價資訊,或者勾結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掩蓋、炒商門牌號,操縱市場**的;
2)向交易各方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資訊,低價出售出租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使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交易的;
4)洩露或不當使用客戶轉讓的個人資訊或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各方等非法目的為同一房屋簽訂不同成交價格的合同提供便利,以規避房屋交易的稅費;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挪用、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8)提供經紀服務的購房租賃;
9)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1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客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由客戶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3條。
中介人促成訂立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中介人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情況合理確定。 由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中間人促成合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平等承擔中介人的報酬。
如果中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便利,則中間人應承擔中間人活動的費用。
九百六十四。
中介機構未能促成訂立合同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但是,客戶可能會被要求支付根據協議從事中介活動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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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中介人溝通時,應將與中介人的聊天記錄儲存起來,並作為日後的證據報告給相關部門。 法律明確規定,中介機構、經紀人不得向交易各方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資訊,以低價收賣房屋賺取差價。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除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中介機構、經紀人不得“向交易當事人隱瞞房屋交易的真實資訊,低價出售(出租)房屋以賺取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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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中介人溝通時,應將與中介人的聊天記錄儲存起來,並作為日後的證據報告給相關部門。 法律明確規定,中介機構、經紀人不得向交易各方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資訊,以低價出售(出租)房屋以賺取差價。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除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中介機構、經紀人不得“向交易當事人隱瞞房屋交易的真實資訊,低價出售(出租)房屋以賺取差價”。
運費差額:一般適用於買賣雙方因貨物郵寄、使用不同的快遞或物流退回本公司而造成的兩種答覆差額,差額由賣方或賣方承擔。 >>>More
是的。 就是要長期堅持良好的飲食習慣。 胃病靠治療三分,營養七分。 一般的飲食原則是少多吃飯,少油少鹽,食物的選擇要吃素,避免冷、硬、太甜、辛辣的食物。
教唆者不能是肇事者或幫助者。 我覺得這句話是錯誤的,因為在共同犯罪中,教唆者是教唆者、引導者、部署者,但也可以是施暴者,而助教者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輔助作用,還可以對施暴者和主要成員起到心理強化作用,所以教唆者不能是助匪。 教唆犯還實施協助行為的,應當根據教唆犯的共同犯罪行為處罰,幫助犯是從犯,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有其他行為的,符合主犯條件的犯罪人成立,教唆行為被符合主犯條件的犯罪人吸收,符合主犯條件的犯罪人視為犯罪人。 >>>More
如需辭職,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通知書 切記:用人單位須簽署您的《雇員交貨交接(檔案資料)收據》,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如繼續工作30天,可次日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用人單位辦理手續(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一次性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並向您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將違反法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