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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提到的禮金屬於彩禮的範疇。 這是根據結婚時間確定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返還彩禮的判決應當以支付人因支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
困難是指不能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來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這是一種絕對的困難。 當有真正的困難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付款人為締結婚姻而共同借債,給家庭造成大量債務;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
(四)其他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突發事件;
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付款人對造成自身困難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
回扣金額的確定:
1)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般應全額退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一般應全額退還;
3)退款金額根據付款人的難易程度確定;
4)回扣金額根據婚姻的長短確定。結婚的時間應以實際在一起的時間為準。 如果在實際同居後一年內提出離婚,彩禮金額可酌情退還一半以上; 如果在實際同居後兩年內提出離婚,退款金額可以按總額的一半以上確定; 兩年以上,一般不退貨。
5)根據導致關係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回報金額。因付款人的過錯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一般不予退還。 如果彩禮的支付確實造成了絕對的困難,則金額可以酌情決定少於一半的金額; 如果夫妻之間的關係因收件人的過錯而破裂,退還的金額可能會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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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可以。 這取決於禮金的性質,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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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提示你還給他,那就還給他。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是自願給你的,不需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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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還款,但要看個人性格,我們農村的風俗是要還的,你不還,老爺子散開,別人就會指手畫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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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應適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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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但通常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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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給! 你為什麼要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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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的離婚贈與金可以退還,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情況,具體如下: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點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不住在一起; 第三點是,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導致付款人在生活上遇到困難。
適用前款規定。 二、第三款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繳納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三)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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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離婚贈金可以退還,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情況,如下:第一點是手感順暢,雙方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點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不住在一起; 第三點是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導致付款人在生活中遇到困難。 適用前款規定。
二、第三款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1076條、第6868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的離婚意向,以及對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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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雙方沒有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本案中,男女雙方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彩禮可以退還; 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一方要求退還彩禮,必須退還; 如果一方因婚前支付的彩禮而生活困難,另一方應退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程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Ku三輝)是婚前支付的,給付款人帶來困難。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離婚雙方結婚為條件。
每個地方都不一樣,我爸媽要了6萬彩禮,他們家都拿不到。 你可以和你的女朋友談談這件事,看看你是否能站在她父母一邊。 為了你的幸福,我想他們會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