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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先準備申請書,失蹤兩年以上後方可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到當地村委會或派出所出具失蹤開始時間證明或依據(包括村委會、居委會證明,以及當地派出所的相關舉報材料和宣傳材料)。
3.到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出具失蹤證明,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布公告,尋找下落不明的人。 宣告失蹤的期限為六個月公示期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失蹤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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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失蹤證明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事實、時間、請求,然後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並加蓋公章。 公民二年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到派出所出具證明。 失蹤是指公民在離開其最後居住地後仍未杳無音訊的情況。
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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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證明不是隨便簽發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布你失蹤或死亡。 讓我們來看看具體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國法律,如果公民下落不明兩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其為失蹤人員。 宣布失蹤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宣布失蹤的主體條件:
利害關係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布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宣告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與宣布失蹤制度的目的相反,宣告死亡主要涉及失蹤者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地位,而宣布失蹤則主要涉及失蹤者財產的管理。 因此,宣告死亡側重於保護被宣告死亡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側重於保護失蹤人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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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太長了,答案不是它所要求的。
簡單來說就是:發現失蹤後,要盡快向失蹤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案,並提供派出所要求的證明材料(村委會、居委會、社群、鄰居等,以派出所具體要求為準)。 這樣,自報案之日起兩年或兩年內可以證明失蹤,派出所會給你開具“失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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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蹤人員,家屬48小時後向戶籍地派出所報案; 2天後,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法院通過程式宣告後,可以作為該人失蹤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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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派出所不會出具失蹤證明,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資格裁定失蹤人員。 1、要找失蹤人員,要先向失蹤人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報到,公安機關會給你驗收證書,幫你找,但可不是那麼容易找的,畢竟人海浩瀚。2.向有關部門申請其他證明也是有條件的,如果與失蹤人員有法律關係,那麼就需要去法院。
但是,請求者必須是利害關係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宣布失蹤”的,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布失蹤的,應當向下落不明的人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死亡宣告】 公民因事故致下落不明四年或者兩年,或者因事故致使公民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的, 報送下落不明的人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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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民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申請由利害關係方提出。 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二年內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間,自其失去訊息之日起計算。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以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認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員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保管人的人管理。 發生監護權糾紛,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不具備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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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員的,家屬48小時後到戶籍地派出所報案; 兩年後,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通過程式宣告後,可以作為失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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