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可以重審嗎,離婚案可以再審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離婚訴訟可以申請再審嗎? 關於離婚案件是否可以申請再審,應從兩個方面來看待:(一)對於已經生效的准予離婚的判決,因為婚姻是一種個人關係。

    只要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關係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就會消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申請再審。 (二)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分割申請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申請財產分割再審的,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複核,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辛偉科與張曉傑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件能否進行再審的答覆》的規定,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件也可以申請再審。 如果離婚案件遺漏了子女撫養權和子女撫養費,在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應該單獨提起訴訟還是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結合是否准予離婚、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複核,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單獨訴訟”的規定精神。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辦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法院作出的判決、調解未予處理的,可以通知當事人按照上述規定單獨提起訴訟,不按申請再審的程式進行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當事人不得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調解書進行再審。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能否申請再審取決於不同情況,具體如下:1、已經生效的准予離婚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分割申請再審。 3.子女撫養權糾紛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再審的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重審案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生效判決再審時,只能申請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債權債務等問題。 當事人不得申請對准予離婚的判決再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複審,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 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離婚是指夫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因規定》的精神,“離婚糾紛”的訴因包括當事人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單一訴訟,以及當事人因解除婚姻關係而提起的復合訴訟, 例如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糾紛。離婚糾紛中涉及的身份關係是不可逆轉的。

    當事人為解除婚姻關係而提起的單一訴訟,即當事人只要求離婚,不涉及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 該案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案件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

    此外,《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是否可以就子女撫養費問題申請再審。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5規定,離婚後,一方當事人要求改變子女撫養費關係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因此,子女撫養費問題不能重審,應單獨起訴。

    最後,《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財產分割問題是否可以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明確,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的, 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法律以法律為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不得申請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調解書再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 (一)人民法院依照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 公告和提醒,以及破產和債務償還;(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9: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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