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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詞也是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採納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但給予譴責或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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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上的傷就是乙個很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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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如果有證據,可以立案,遇到家庭暴力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立案: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報警記錄; 法醫檢查; 報警時,可以反映出是丈夫的證人證言; 向婦聯、居委會投訴材料、記錄,調解書面材料; ** 暴力過程的錄音; 它可以反映施虐者的醫院疾病、綑綁和出售日曆等。
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依據警方記錄、書面警告、公安機關傷害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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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的所有主要錯誤中,家庭暴力是最沒有受過教育、最沒有文化、最殘酷的行為。 家庭暴力可能構成虐待、故意傷害等犯罪,如果手段殘忍並造成嚴重傷害,可判處無期徒刑。 遇到家庭暴力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居委會、婦聯求助,以便保留書面證據,同時保留受害人、受害案件等證據,子女和鄰居也可以作證。
以下是一些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示例:
1.證人證言。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可能會被其他人目睹,例如社群的保安人員,例如自己的父母或家中的朋友,保姆或鄰居等。 太遲了。
如果這些人過去曾目睹過家暴,可以盡早與他們進行一些溝通,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形式向證人收集證據。
2.報警記錄。
如果家庭暴力在發生後才報警,那麼就會有警方記錄,通常會有一套處理家庭暴力的法律程式,在派出所分別會見施暴者和受害人,並做好筆錄。
3、檢查報告:醫院診斷證明、**證明。
如果被害人受傷,公安機關應出具法醫鑑定介紹信,並對傷勢進行法醫鑑定,被害人需要及時到醫院**,然後會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和病歷。
這些書證應妥善儲存,包括被害人後期的連續性**,相關書證也應妥善儲存。
4. 視聽資料:
1)如果在糾紛過程中,受害人與施暴者之間有通話錄音,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依戀的證據,或者如果對方在討論中雙方談論離婚或賠償時沒有否認暴力行為,也可以進行通話錄音。
1. 發生家庭暴力時如何尋求幫助。
1、可以在各個城鎮(街道、公園)找到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對丈夫進行教育和勸誡;
2、可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請他們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你丈夫,並要求留下筆錄;
3、女方如受傷,必須盡快到醫院診斷,請醫生出具詳細的傷情證明,並請人拍下傷情的清晰**並妥善保管;
4、女方可以傷害罪向法院起訴,向有關部門申請傷害鑑定;
5、女方受傷,無法自衛,可撥打110報警;
6.為了永遠擺脫這種痛苦,女人可以和丈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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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發生家庭暴力,可以撥打110報警; 重傷時,一定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1.傷者**。
2.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傷情鑑定。 3.讓鄰居、盲人或居委會的人看到傷疤,讓他們作證等。 如果遭受暴力,要及時報警,多次報警,多給警方留下幾次證據,以免對方在上法庭時承認關係破裂,這樣他們基本上可以在一次判決後爭取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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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記錄、仿蠟檢驗報告、證人證言、供認錯誤等證據。 更可接受的證據之一是警方記錄。 從證人那裡收集證據更容易。
建議多注意證據的收集和整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類。 (一)書證。
任何使用文字、符號或圖片來表達乙個人對某個物體的想法,其內容可以證明部分或全部要證明的事實,稱為書面證據。 (2)物證。 物品的形狀、特徵和質量所證明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事實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任何使用錄影帶或錄音帶中反映的影象和聲音,或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材料來證明要證明的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知悉案件情況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傳喚其出庭作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指定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鑑定,以便作出科學分析,提出結論性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 驗屍記錄。
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審判員應當親自對糾紛現場或者涉事物品進行調查、檢查,拍照、測量,並記錄勘驗情況和結果,稱為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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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家庭暴力離婚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提出家庭暴力離婚時應準備證據證明存在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發生時,如果被害人報警,那麼警方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2、如果受害方在被侵犯後到醫院就醫,則醫院的病歷和主治醫生可以作為證據。 3.雙方鄰居的證詞。 4. 任何知情人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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