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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已經同居十幾年了。 但他從未拿到過結婚證。 如果你需要證明他們兩個人是夫妻,那麼你只能讓身邊的鄰居和親戚朋友證明他們確實有夫妻的名字。
但是如果允許法律保護他們,這種關係,那麼只有當他們去拿到它時,結婚證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成為真正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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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倆同居十幾年了,卻一直沒有領到結婚證。 如何證明這一點? 這樣就很麻煩了,你可以直接去領結婚證,去當地民政局辦婚說,然後你自己都不知道嗎,他不是夫妻,關鍵是你是無證開車,這個你們的關係真的很好。
我覺得還不如拿到結婚證,這樣去任何地方幹什麼都方便,還有證明你們是夫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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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結婚證是最好的證明,其次,也可以做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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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活了十幾年,還沒拿到證,只有下一代才能證明。 當你有了孩子,你實際上已經結婚了。 證明是一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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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沒有拿到結婚證,那麼他們就不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只有拿到結婚證,才能接受法律的保護。 因此,因此,這並不能證明他們是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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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的情況是真的,你們在生活中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那就是事實上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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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取得結婚證,兩人多年不算是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護,國家法律不承認或保護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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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為什麼就算活了十幾年也不結婚,那你的孩子呢,你太不負責任了,那你現在就趕緊去申請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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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合法社會,結婚證應該以他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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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就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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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屬於夫妻雙方,雙方都領取了結婚證,屬於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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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沒有結婚記錄,你只是處於同居關係中。
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的一種存在形式,從廣義上講,是指男女雙方主觀上都以永久生活為目的,客觀上具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無需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也無需取得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婚姻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締結,禁止一方脅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不早於男性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百零四十九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備案。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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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他們在一起生活了十年,沒有結婚證,他們不是法律承認的夫妻。
親愛的,他們在一起生活了十年,沒有結婚證,他們不是法律承認的夫妻。
因為目前我們國家不承認事實婚姻。 夫妻關係的標準是收到結婚證。
你好! 詢問在此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獲得許可證,但共同居住了20年。
購買的房屋不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因為他們不是法律承認的夫妻。
房子是根據雙方各自的投入計算的。
《民法典》第1049條: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王室檔案符合本法的要求,則應予登記並頒發結婚證書。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由天下補。第1050條 婚姻登記後,女方可以按照男女雙方的約定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如果有一天重新發行,這所房子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不動產證可以屬於聯名財產。
房地產證明已經簽發,目前以該男子的名義。
這取決於男性和女性對房產的投資。
另一種情況是,該男子受傷,領取了50萬賠償金,用襪子修房子,但他已經與妻子分居九年。
這所房子沒有地契。
我買不到這個。
賠償金50萬元,是該男子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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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內。 除法律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外,同居時間的長短不一定與是否是合法夫妻有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一男一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實施前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按較晚日期的事實婚姻辦理。
《婚姻法》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當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發婚姻登記。
從法律上看,除了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外,無論同居多久,都不算是合法夫妻,要想成為合法夫妻,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補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他們應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具備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 1994年,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完成婚姻登記,未完成婚姻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聽家人說,幾年不白吃鹽,兩個不同學歷的人在一起,人生觀、價值觀都不一樣,話題也不一樣,建議你們還是不在一起,我身邊有很多朋友,以前和你有類似處境, 然後他們就不開心了,關係就無法培養了。
幸福需要兩個人共同努力,乙個人得到的幸福不會長久,只有兩個人一起努力,才會有幸福。 兩個人在一起最主要的是信任、理解、寬容和關懷,如果你們倆都做到了,那就是幸福的夫妻,祝福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