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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婚姻法》的最新規定值得北京高院參考
《婚姻法》第十三條【抵押房屋所有權的確定】夫妻一方應當在婚前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抵押,並支付個人財產。
首付款以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償還,如:
如果房屋的所有權是在婚後獲得的。 無論是以一方還是雙方的名義註冊。
所有財產均應被確認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分裂。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由另一方退還。
一半是未償還的貸款,由雙方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歸還。
配偶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抵押貸款,並用他或她的個人財產支付抵押貸款。
如果所有權是在婚前取得的,並以一方的名義登記,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用於償還抵押,則應確認該房屋。
它是註冊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還款,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貸款部分應由擁有所有權的一方歸還。 比如夫妻倆。
當事人要求分割房屋公升值所得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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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房子是否是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如果是,那麼每個人都擁有 1 2 的財產,如果它是在婚前購買的或由老人贈送的,並且宣告只給一方,那麼它屬於一方。
借款和借款都算作夫妻共同債務,由一人半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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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換算成多少財產,多少債務,每人占用一間套房,承擔一筆債務,差額補足。
我終於明白了:原來很多需要經濟適應住房的人買不到,就賣給像你這樣有商品房的富人,,,這樣的世界,這樣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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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經濟適用房,那麼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依法分割經濟適用房。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分配,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財產的分配如下:雙方可以協商如何分割夫妻財產;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兒童、婦女和無過錯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中對子女財產的分割有沒有規定?
《民法典》對子女財產的分割有如下處理方式:協議優先,協商不成的,法院將按照照顧子女的原則進行分配。 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3. 無過錯方可以分割更多的財產嗎?
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分割更多的財產。 如果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達成一致;
如果協議不成,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無辜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院首先遵守婚姻財產分割的約定,夫妻之間有書面約定的,按照書面約定進行分割,沒有書面約定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還有那個女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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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購置保障性住房,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雖然保障性住房尚未申請產權證,但只要夫妻雙方支付全額購房款,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申請購房並支付部分購房價款,婚後夫妻足額支付購房款的,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支付後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則屬於個人財產,房屋歸買方所有,即本案中的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在法定情況下確定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權後,離婚時保障性住房如何分配的問題就解決了一半。 換言之,如果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應遵循離婚房產分割原則,並確定經濟適用房的所有者為婦女、照顧子女的一方、無過錯的一方的原則。 如果是夫妻的個人財產,離婚的經濟適用房歸個人所有。
當然,根據協議,丈夫和妻子就誰擁有經濟適用房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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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經濟適用房可以分割。 它根據男女之間協商的計畫進行劃分。 當事人不能就保障性住房分割達成共識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婚前一方租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78條.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並且房地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由雙方在離婚時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人所有,尚未償還的借款為登記人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登記在不動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財產價值的相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