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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檔案永久儲存,絕不允許銷毀。 如果公民需要出具親友的死亡證明,而死者所在轄區的派出所找不到檔案,很可能由於搬遷等原因暫時找不到。 在這種情況下,轄區內派出所的相關警察可以進行戶內調查,確認實際情況後再簽發。
由於各派出所成立的時間不同,可查到的轄區居民最早的檔案年齡也不同。 如果能夠找到死者的檔案,死者戶口被登出的派出所的戶口辦公室可以直接出具死者戶籍登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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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難,而且需要大量的輔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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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原工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說明,再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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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家屬同意,可以簽發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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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於死亡證明的辦理,要根據公民死亡的情況來判斷死亡證明的簽發,只有非自然死亡的公民才能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親屬或監護人需要攜帶當事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直接到派出所報案,特殊情況(交通事故等)在提交死亡出具前,還需要出具公安部門的相關證明。
在家中或醫院死亡的,不能到派出所申請死亡證明,相應的死亡證明需要由村委會或醫療機構出具。
法律依據:“死亡醫學證明書” 死亡醫學證明書的目的 死亡醫學證明書是由醫務人員為死者填寫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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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你有我的證明,就可以跟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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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只要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就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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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後,如符合一般條件,材料齊全,將予以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戶籍工作。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市鎮,以公安派出所為戶籍管轄; 沒有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為戶籍管轄區。 戶籍是按戶計算的。
負責人居住在同一地的,應當設立戶口,由負責人擔任戶主。 如果你乙個人住,你將成為你自己的一家之主。 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住戶,以及公共宿舍,一併或者單獨設立。
公民應當在其慣常居住地登記為永久居民,乙個公民只能在乙個地方登記為永久居民。 兒童出生後乙個月內,戶主、親屬、監護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兒童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報送出生登記情況。 收養人或者育兒機關應當向棄嬰戶籍機關報送出生登記情況。
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經常居住地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搬遷手續; 沒有理由延長期限,沒有搬遷條件的,應當返回其慣常居住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戶口登記的;
2. 虛假申報賬戶;
(三)偽造、變造、轉讓、出借、出售戶籍檔案的;
4. 冒充他人賬戶;
5、酒店經理未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下葬、農村在乙個月內,戶主、親屬、受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籍機關報送死亡登記,登出戶籍。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籍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籍機關登出戶籍。
公民因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或者發現的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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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攜帶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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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毛鎮登出戶籍需要死亡證明,開立死亡證明後無需登出戶籍。 但是,公民死亡時,戶主、親屬、受撫養人、鄰居一般應當在乙個月內向戶籍機關報送死亡登記,並登出戶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八條第一款 公民死亡時,戶主、親屬、受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公民下葬前乙個月內向戶籍機關報死亡登記,登出戶籍。 居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籍機關應當通知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登出戶籍。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死亡,在申寶堂報送出生登記前,應當同時辦理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
無論如何,它不會被抹去,非法記錄將伴隨我一生。 有違法記錄的,說明已經有不良案件記錄,已經錄入系統,公安機關製作並形成相關檔案,儲存在原辦案單位,永久存檔。 >>>More
不會有犯罪記錄,但會有相關的違法記錄,犯罪記錄一般是指刑事犯罪。 當事人進入派出所並做了筆錄,表明司法機關已經對查明的違法事實進行了處罰,並且會有相關的處罰記錄,即記錄在案,並且該記錄永遠不會像案件記錄一樣消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