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0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即由於停產停業,被評估者失去了獲得利潤的機會,而經濟損失實際上主要是利潤損失。 二是因收款而必須產生的一些費用。 在實踐中,一般包括以下費用:

    1.裝置、儀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和運輸費用; 2.搬遷過程中裝置儀器損壞的費用和重新校準安裝除錯的費用; 3.

    成品或半成品或貨物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損壞費用; 4.停產期間,員工工資、福利費用、各類保險等社會**; 5.對企業關閉解散後職工安置費徵收; 6.

    為特定商業環境設計的牌匾和其他裝飾品的報廢和損壞成本; 7.重新申請或者變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費用; 8.因租賃關係終止而導致的租金損失、違約金或租戶安置費用等。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根據您所在的行業,包含的內容會有所不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徵收非住宅房屋致使被徵收人損失停產停業的,給予賠償:被徵收人選擇金錢補償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商務樓按商務樓實際面積每平方公尺100元補償; 生產、辦公、倉儲建築按實際使用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償70元。

    被徵收人選擇交換產權的,按房屋被徵收前收益、停產期間等因素確定停產經營損失賠償。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房屋徵用部門向被徵用人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住房的,對停產損失和停業不予賠償。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被徵用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應當根據房屋被徵用前的利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那麼,停產停業損失究竟包括哪些內容,根據各地辦案經驗大致如下: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範圍仍侷限於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經濟損失是指被徵收人因停產停經營而失去獲得梁嬋利潤的機會,而經濟損失實際上是被徵收方的利潤損失; 二是徵用搬遷必須產生的一些費用。 一般而言,因房屋徵用活動造成的生產損失、停業的賠償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八項:

    1)裝置、儀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和運輸費用;

    2)裝置、儀器、搬遷過程中的損壞及重新安裝除錯費用;

    3)成品、半成品生產過程中的損壞費用或貨物搬遷過程中的損壞費用;

    4)停產經營期間,員工(含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用、各類保險等社會**;

    5)企業因徵稅而倒閉或解散後對員工的結算費用和經濟補償;

    6)為特定商業環境設計的裝飾品的報廢和損壞成本;

    (七)重新申領或者變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費用;

    8)因房屋租賃關係終止而造成的租金損失和違約金或租戶安置費用。上述經濟損失和費用不一定同時發生,因此在具體賠償案件中,應根據具體的損失專案和損失確定賠償範圍。 其他資訊:

    《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市、縣一級人民對徵收房屋作出決定的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因房屋被徵用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應當根據房屋被徵用前的利益、停產停業期間等因素確定。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的5%(不含附屬物、裝修等費用)。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經營造成的損失超過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用部門提供徵收前三年房屋福利、納稅憑證、 以及停產停業期間。房屋徵用部門應當會同生產經營者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經營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作出徵收決定的,對徵收決定下達時已停業6個月以上的非住宅建築,停產停業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交換產權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簽訂補償協議;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根據《國有土地上住房徵用補償條款》的規定,租賃商鋪面臨拆遷的,停產經營的損失由徵用人、拆遷方向承租人賠償。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徵用房屋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房屋被徵用前的收益、停產期間等因素確定。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依法處理。 市、縣兩級人民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用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物和臨時建築物的,未超過核定期限的,給予補償; 對認定為違法建築、超過核定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 住房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辦法、補償金額、艱苦條件支付期限、用於交換產權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賠償協議訂立後,一方未履行賠償協議項下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廠房拆除、生產停產、停業損失如何補償?

    1)預期利潤損失,一年內可產生的預期利潤為百萬,因拆遷造成的業務中斷造成三年生產停業損失,因此可以補償三年的損失。

    2)違約損失,企業與客戶簽訂合同100萬王英辰,因拆遷不能按時供貨,違約100萬元的費用為5萬元,賠償企業違約損失。

    3)財務成本,每年向銀行借100萬,支付財務成本利息,而現在由於經營中斷,財務成本累計增加,所以財務成本也應計入生產損失和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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