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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四代血緣關係,你們可以結婚,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傳統道德上。 對子孫後代的影響也很小,可以忽略不計。
對了,6樓的最後一句話有點問題,你不是同乙個曾祖父,正確的說法是,你的曾祖父是她的外曾祖父,所以按照傳統的倫理觀念,你只能結婚,如果你是同乙個曾祖父,按照我們的傳統,你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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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太太的兄妹,我看不出來。 至少要過五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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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已經三代多了,但還是不是很好。
三代以內是指你父親的兄弟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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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三代血親了,如果家族中沒有明顯的遺傳性疾病,這種情況可以結婚,這是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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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兄弟。 我是法律專業的。 當然,這是不可能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發生婚姻關係。 仔細想想,你是你奶奶的孫子,那麼你奶奶的孫女和你是什麼關係呢?
毫不奇怪,她和你一定是表兄弟(可能是你的表兄弟)。 首先,你們倆是近親。 而你表妹的女兒和你表妹是直系血親。
換句話說,這個女孩是與你相隔一代的旁系血親。 從你這一代開始,數三代,倒數三代。 只要是三代以內,所有旁系血親都不能合併。
所以兄弟,聽我說,趕緊打消這個念頭,這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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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你們有血緣關係。 那麼你的孩子就有患敗血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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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三代之內,這是近親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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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有 3 代。
你爺爺哥哥的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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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結婚。 只是將來,你的孩子患先天性疾病的幾率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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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根據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係的距離。 在直系血親的計算中,身體算作一代,然後從身體B開始向上或向下計數,向上數到父母兩代,向祖父母數三代; 倒數到二代孩子,倒數到三代孫子,依此類推。 在計算旁系血親時,必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係來確定世代,同父母為兩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此類推。
所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不是已經去世的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無論是否同代,只要是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有同輩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有叔叔、叔叔、阿姨和侄子,叔叔、阿姨和侄子。
超出此範圍,不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側系血親代數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數到兩個同源血親,這兩個親親本身就是一代,如果兩邊的個數相等,則兩邊的個數就是他們的代數; 如果兩邊的數字不相等,則使用較大的數字作為其代數。
你的案子是四代人,你是同乙個曾祖父,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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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姨媽的女兒。 這是你表弟的女兒。
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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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系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己生下、自己生的上下輩親屬。 根據法律規定,直系血親禁止通婚,但除此之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也禁止結婚。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一祖先(外祖父母)父母的旁系血親。
如侄女(女兒)、侄子(女兒)、堂兄弟姐妹、阿姨和堂兄弟姐妹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伴遊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通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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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直系血緣關係,還需要確定當事人在三代以內沒有旁系血緣關係才能結婚,如果三代內有旁系血緣關係,雙方仍不准結婚。 如果婚姻登記,則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通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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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秦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三代以內; 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 它被稱為“禁止婚姻”。 禁止結婚包括血親的兩個方面:
第一種是直系血親,這意味著所有直系血親都不允許在沒有代際限制的情況下結婚。 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主要是指同祖同血緣的親屬,即親緣血緣親戚; 它還包括合法的虛構血親,即沒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但其法律確認他們享有與自然血親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在通莫結婚的男女,均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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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你就不能結婚。 虛構的血緣關係是指沒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在法律上被承認具有與自然血緣關係相同的地位。 法律還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應當適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有關規定。
因此,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通婚是不合適的。 此外,中國人在婚姻方面總是注重尊重和尊重。
1. 孩子的父母之間的關係可以斷絕嗎?
在一種情況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是不能斷絕的,但如果養子女和養父母通過法律程式解除了養父母的關係,則養子女就不需要再贍養養父母了,因為他們之間假設的血緣關係已經解除。 虛構的血親是指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或者沒有直接血緣關係,但其身份經法律確定與血親相同。
2. 什麼是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是指與自己有直系血緣關係或者婚姻關係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包括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外祖父母和孫子女等。 直系血緣關係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間的關係; 直系血親除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虛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養子女等。
3.收養行為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收養不僅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也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收養行為和收養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 為了使收養有效,除了當事人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要求外,還必須履行法律程式。
2)收養是改變親屬地位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收養行為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產生,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身份、權利和義務關係消滅。 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和親戚之間的血緣關係仍然存在,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仍然對他們具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非血緣關係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收養行為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
4)收養關係是虛構的血緣關係。通過收養,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產生了類似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正義關係,因此也稱為“準血親”,即法律模擬的血緣關係。 虛構的血緣關係不同於自然的血緣關係,可以依法設立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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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三代以內是旁系血親,則不能結婚。 在其他情況下,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在迷信中,據說同姓的人不能結婚,但現在社會上有無神論,同姓的人可以結婚。 其實按照我個人的看法,就算有血緣關係,也沒關係,關鍵是兩個人的關係,以及他們未來將面臨的壓力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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