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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有法律過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但不能做其他任何事情。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1、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可以無須發生具體事實、無故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屆滿後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3、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勞動者可以立即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解除合同時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 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應當結算工資,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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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主管同意,就可以立即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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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以在辭職當天離開嗎?
1、辭職當天能否離職視情況而定
1)一般不允許,員工當日辭職、當日離職是違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工作條件、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則員工可以在辭職當天離職,公司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 隨時辭職的條件是什麼?
隨時辭職的條件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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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非用人單位同意當日離職,否則員工必須提前30天申請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移交、社會保險關係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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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辭職手續辦妥後,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將終止。 當然,只要新公司同意當天辦理入職手續,就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就業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被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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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完成辭職手續後,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將終止。 只要新公司同意,當天入職程式沒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申報法》規定: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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