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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行政復議程式如下:
1、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核,並作出下列處理:
1)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復議受理範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受理;
(二)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擬定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送達申請人;
(三)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復議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的,可以口頭通知,並當場製作筆錄並送申請人確認。
被申請人被錯誤列入名單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備行政復議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2.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仿土地作出行政復議答覆通知。 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口頭申請書筆錄副本,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和有關材料副本,應當一併送達被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第三十三條 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審理的主要原因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2、環境違法案件行政復議後,相關行政行為是否會被撤銷?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書面答辯書,答覆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並提交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逾期提交上述材料的,視為具體行政行為無證據、無依據,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的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管理物件的相對人發生爭議,由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王教衝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特點是: >>>More
仲裁:仲裁,也稱為仲裁,是指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並作出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More
一般為60天,參照《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More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