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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則”就是面對案件,從感情出發,順著感情走,從而得出處理的初步意圖,最後指涉罪犯的違法行為。
從這個邏輯出發,依情判案的後果必然是案件的處理被情緒因素所支配,法律被大大稀釋,導致法律底線得不到保障,失去公平正義,最終使罪犯“變成小事”,甚至逃脫了法律應有的懲罰。
在中國與西方的人際交往和社會秩序整合中,理性法的作用明顯不同。 在中國,情感是基礎,理性是基礎,法律是目標。 在西方,理性是基礎,法律是用途,情感是目的。
理性主義和法治是西方文化的特徵,而理性主義和治德或人治是中國文化的特徵。
因為“天道的道理不過是人的感情”,而“王的律法就是人的感情”。 一般精神服從於特殊的私人感情,而法律精神則讓位於人際關係。 儒家的理性精神和中華文化的文化社會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它使中國人的性格、思想和行為具有中庸之道、中庸之德、風範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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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性法”三個字高度概括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構成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 本文主要試圖闡明這三個概念之間的關係,認為情感、理性、法律這三個概念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三位一體的,是同一過程的不同方面。 這三個概念的動態形成了乙個更廣泛的“法律”概念。
在如此寬泛的法律概念中,“感情”是基礎和理性; “理性”是社會規範的實體,而“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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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感情是指以心靈與心靈比較的方式考慮某個人在事件中的困難,主要是指同情心,或良心之愛。
理性是指事件中對與錯的區別。
法律是處理事件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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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理性法則,老師說法則是最代禱的,法則是衍生物,是統治者為自己統治需要生產的一系列手段。 但我認為,乙個人需要不斷學習的根源在於感情的“不可靠”,所以需要法律的規範,哪怕是統治的需要,也是大多數人的需要,是法律的需要。
咱們說說人為什麼需要從小就接受教育,我個人的想法是,我把他定性為乙個人的“本性是惡的”,雖然一開始是一張我一無所知的白紙,但在接觸了外部環境之後,通過不斷的“誘惑”, 我終於知道了我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期間有乙個約束,這就是原因和規律,所以人們需要通過不斷的學習來學習。
而愛,如果愛是最大的,那麼我們能怪愛所發生的一切過錯,愛是不真誠的,愛是無法控制的,愛是深沉的,沒有怨言,愛不知道該怎麼辦。 換句話說,“慾望”,在佛教中,它可能屬於貪婪和仇恨。 在另乙個層面上,如果情緒是最大的,它也抹殺了反思的意義,因為一切都是由情緒引起的,所以我犯了乙個錯誤,就是這樣,我不需要後悔和反思。
情界是指涵蓋情感層面的內容,不僅包括人的情感,還包括國情、輿論和社會輿論。 在司法實踐中,是指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司法裁判的結果要考慮到和符合人民的情感訴求和國家社會的實際,使社會能夠普遍接受。 理性是指人們遵守的基本規律,如社會發展規律、風俗習慣和共同生活規範等。
例如,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則。 法律是由統治者通過立法程式制定和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 為了更好地把握三者之間的關係,有必要分析三者的內涵,從而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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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是世界存在的原始動力,“理性”是宇宙的終極法則,“法則”是人類為了滿足自己的“感情”、適應“理性”而安排的人類社會秩序。
理性法則在中國和西方人際關係的互動和社會秩序的整合中的作用顯然是不同的。 在中國,它以情感、理性和法律為基礎。 在西方,它基於理性、使用法則和情感。
理性主義和法理主義是西方文化的特徵,而理性主義和德治或人治是中國文化的特徵。 因為“天道的道理不過是人的感情”,而“王的律法就是人的感情”。 普遍精神服從於特殊的私人感情,法律制度的精神讓位於人類倫理。
儒家思想和中國文化的文化和社會影響體現在它使中國人的性格、思想和行為具有中庸之道、風格和境界。 在人際交往和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一定的人類情感法則的文化規則,使我國成為人類情感的超級大國。
中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秩序應該建立在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基礎上。 基於傳統社會的理性精神與現代性精神的衝突,基於理性精神的人治傳統更有可能在現代社會的法治中發揮巨大的破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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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是世界存在的原始動力,“理性”是宇宙的終極法則,“法則”是人類為了滿足自己的“感情”、適應“理性”而安排的人類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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