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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在於效力:
1、技術印章加蓋在技術資料(如工藝、材料申報等)上,不能在方案、組織設計、分項驗收中代替專案印章。
2、在非驗收資料、技術資料(如非自行生成的、涉及歸檔的資料副本、專案收集的相關資料)的工程資料上加蓋資料專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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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資料專章(通函章)的適用範圍為:施工技術資料(包括檢驗申請表、檢驗批次驗收記錄、隱蔽驗收記錄、基礎、主體、屋面等分部及竣工驗收記錄)、設計變更、工作聯絡單、付款申請等。
如果是矩形或橢圓形的章節,則不能用於地基、主體、屋頂等分割,也不能用於竣工驗收記錄和付款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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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未經建設單位明確授權,專用資料印章只能用於單位內部技術資料管理或提交審核的施工資料等,不能起到確立、變更和消除債權債權和債務的作用。 資訊專用印章不能用於與外界簽訂合同,也不能反映建設單位訂約意向。
但是,考慮到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審判機關也可能傾向於承認特殊檔案印章的外部效果,進而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未經授權的人以被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且該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溯性承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該代表的行為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越權,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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