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工程過程中,技術專章和資料專章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5-21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兩者的區別在於效力:

    1、技術印章加蓋在技術資料(如工藝、材料申報等)上,不能在方案、組織設計、分項驗收中代替專案印章。

    2、在非驗收資料、技術資料(如非自行生成的、涉及歸檔的資料副本、專案收集的相關資料)的工程資料上加蓋資料專用印章。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技術資料專章(通函章)的適用範圍為:施工技術資料(包括檢驗申請表、檢驗批次驗收記錄、隱蔽驗收記錄、基礎、主體、屋面等分部及竣工驗收記錄)、設計變更、工作聯絡單、付款申請等。

    如果是矩形或橢圓形的章節,則不能用於地基、主體、屋頂等分割,也不能用於竣工驗收記錄和付款請求。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未經建設單位明確授權,專用資料印章只能用於單位內部技術資料管理或提交審核的施工資料等,不能起到確立、變更和消除債權債權和債務的作用。 資訊專用印章不能用於與外界簽訂合同,也不能反映建設單位訂約意向。

    但是,考慮到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當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審判機關也可能傾向於承認特殊檔案印章的外部效果,進而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未經授權的人以被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且該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溯性承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該代表的行為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越權,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相關回答
2個回答2024-05-21

作為智慧建築工程師,施工現場的現場勘察、過程檢查、技術揭曉,必然要在施工現場完成,安全防護是必不可少的。 個人對施工過程中涉及的關鍵因素和風險承受能力因素總結如下,級別有限,僅供參考。 >>>More

12個回答2024-05-21

你有乙個驗收規範,其中有乙個存檔目錄,所以它是按順序安裝的。

4個回答2024-05-21

從資料輸入到完成專案檢查的一般程式。

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提交審核 >>>More

8個回答2024-05-21

一般說來:單個專案是指乙個專案中具有獨立設計檔案,建成後能夠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效益的一組裝備齊全的工程專案。 單元專案是指具有獨立施工條件,能夠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More

2個回答2024-05-21

建築和安裝工程的分包。

合同。 甲方: 乙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