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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交警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檢查,收集證據; 事故車輛可以為取證目的扣留,但應妥善保管,以便核實。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需要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 被扣押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驗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有關當事人收繳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物品。
說明:交警扣押車輛的唯一目的是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測試,以查明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是否存在交通事故。 因此,只要完成安全技術條件測試,就應及時將車輛歸還給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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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扣車只是為了檢查和辨認,而且必須把車查驗辨認後放行,否則交警會自行非法扣留汽車,扣留期限寫在扣留名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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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處理完事故後,汽車可以開走。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扣留車輛是收集證據的需要,而不是抵押處理賠償。
因此,事故賠償尚未辦理,只要交管機構完成取證,車輛就可以開走。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交警除了需要身份證明外,無權扣押車輛,一般車主在事故證明出來後就可以取車,但如果你住院了,交警會讓車主支付一部分押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客、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給予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和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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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處理不當,可以開車離開嗎?
1、如果交通事故處理不好,汽車不能開走。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需要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檢查報告和鑑定意見出具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需要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 被扣押的車輛應妥善保管。
第58條.
自檢驗報告和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取走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而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代收,當事人產生的停車費應當限期承擔。 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未取回車輛,公告後三個月內仍未取回的,被扣押的車輛依法處理。
2. 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
1.交警部門應確定公安部門的職責。 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有過錯的,適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即過錯抵消,但在舉證責任分配中,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有過錯。 即使機動車當事人沒有過錯,也應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只有當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故意與機動車碰撞並造成交通事故發生時,機動車當事人才免除民事責任。
2、發生非機動車事故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記下肇事車輛的車牌號,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 如果傷勢嚴重,請記下事故中涉事車輛的車牌號並報警,請他人註明現場位置,並及時前往醫院**。
3、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後,如無法自行協商解決,應迅速報警,保護事故現場。 如果該人傷勢嚴重,應尋求其他人員的幫助,並立即報警**尋求幫助。
4、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後,應及時通知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報警。 傷者傷勢嚴重時,經傷者同意,應及時向他人求助,並及時送傷者醫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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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車輛因事故調查而被扣押,則在調查完成之前不能將車輛開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內的貨物。 在核實貨物的重量、體積和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員或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置。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無涉及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公安機關不扣留車輛,雙方當事人均可將車輛開走,完成相關調查後,公安機關通知有關人員取車,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取車。 被駕駛人逃跑的無車或者通知當事人10日仍未領取的車輛,3個月後仍未受理的,被扣押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在查處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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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車輛被扣押,則不允許離開。
交通事故尚未處理,涉事車輛可以開走,無需被公安部門扣留。
第七十四條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您對我提供的答案滿意嗎? 如果您還有什麼想問的,您可以告訴我們,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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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你不能!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應當自起草之日起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複核、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問:交警出具了可以收集的名單。
交警發布了乙份可以收集的名單。
答辯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製、提取辦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印章。
問題評估尚未開始。
責任評估尚未下來。
你好! 一般情況下,你不能開車走!
事故證明沒有簽發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事故不嚴重,可以開車離開!
發生車禍後,證明還沒簽字,對方一般可以把車開走。
1、根據相關規定,交警可以因需要取證而扣留事故車輛,因此,如果不是用於檢查鑑定,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2.當事人對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向法院申請重新認定。
3、如果對方的車輛被合法扣留,可以在備案時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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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事故的車輛可以被開走。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目的是收集事故證據,與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無關; 交警部門依照程式取證後,對交通事故暫扣的車輛予以釋放。
但是,如果在此期間,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並且法院已裁定扣押事故車輛,則未經法院或申請人同意,不得釋放被扣押的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交警趕到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傷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警應當在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事故車輛可以為取證目的扣留,但應妥善保管,以便核實。
對當事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等職業檢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 評價結論應當由評價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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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查、鑑定外,不得使用。 檢查鑑定完成後五天內,通知有關各方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 遺棄、逃跑的無主車輛,或者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未取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無證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未投保並有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希望我的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你的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