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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個範圍內的內容:
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裡很清楚,法人是乙個組織,不是某個人,不是某個分會的領導人。
個人合夥:合夥是一種商業形式,與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相反。
中國的合夥企業分為:個人合夥企業、企業合夥企業和合夥企業。
其中,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 他與個人合夥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於,合夥企業的成立需要書面協議。 這是建立夥伴關係的基礎。
其次,他需要通過工商登記並獲得營業執照。 當合夥企業解散時,它像法人一樣被清算。 在法律適用方面,合夥企業主要採用《合夥企業法》,並輔以《民法通則》。
另一方面,個人合夥企業不必滿足上述要求。 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以實物或服務方式出資就足夠了。 它主要在《民法通則》中規定。
除此之外,它們之間在權利和義務上沒有本質區別。 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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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得很對,兩者在法律上區別明確,這裡就不贅述了。
法人與個人合夥的另乙個區別是,它們在納稅方面是不同的,我不知道如何規定它們。 這或許就是一些企業不願意成為法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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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兩者的區別:1、責任不同,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2、繳納稅種不一致,合夥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地位不同,合夥企業無法人資格,屬於企業組織形式。 該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 設立法人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法人必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之時產生,因法人終止而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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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不同。
法人合夥的主體是法人,個人合夥的主體是公民。 在實踐中,法人與公民之間也存在合夥關係,一般稱為混合合夥關係。
2、出資要求不同。
即使要求所有合夥人通過勞務出資,也不影響個人合夥合同的成立。 但是,在公司合夥企業中,如果出資條款規定所有合夥人都通過勞務出資,則合夥企業可能因缺乏固定資產和營運資金而無法正常經營。
3、法律規定的責任不同。
在個人合夥企業中,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個別無限責任,而合夥式合資企業的合夥人與法人合夥企業類似,可以在協會合同中約定兩種形式的責任:一種是股份無限責任,通常由合夥式協會的合夥人採用; 其次,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或合夥人自願的,則採取連帶無限責任的形式。
4.不同的組織和管理方式。
根據合夥企業的一般規則,個人合夥企業的各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履行業務權利和義務,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多名合夥人經各合夥人同意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辦理合夥企業事務。 法人合夥企業由於其成員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因此它具有與個人合夥企業不同的組織和管理形式,從實際情況來看,一般採取兩種組織方式:一是規定由每個合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組成合夥企業的管理機構; 二是規定合夥企業的所有事務均由合夥人執行,即合夥企業的所有成員均由合夥企業選舉產生,執行合夥事務,這種管理方式往往表現為組織依靠成員法人,以法人的管理機構作為自己的事務執行機構, 而不再設立合資執行機構,為那些以中早場骨幹企業為核心,聯合多家中小企業組成法人合夥企業,這種形式具有很強的適應性。
在技術管理方面處於領先地位; 骨幹企業通過這種組織方式,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最大程度地克服合夥企業管理模式的弱點,從而更加符合社會化生產的要求,但正是因為法人合夥企業的業務執行是由成員法人來執行的, 有時容易出現“自己**”的情況,因此,當本行業務執行的成員法人與合夥企業的法人存在法律關係時,合夥企業的業務執行權應由其他成員法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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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社會生計 >> 法律.
問題描述:法人和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分析:法人與合夥企業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法人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企業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更正了樓下的幾個問題:
1。原則上,獨資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是否承擔無限責任取決於經營者是否將公司的利潤用於家庭生活,只有在公司與家庭財產不分離的情況下才承擔無限責任。
2。新《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責任問題同上。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也是謹慎的,沒有絕對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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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法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牽引人對外負債的法律規定不同。 所謂法人,是指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結構、住所等法律要求,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批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人以自己的資產承擔外部責任,作為已成立的法人的股東不承擔責任。
對於合夥企業,債務人的責任應根據合夥企業的具體性質確定:1、普通合夥企業:首先由淮渣局清償其全部財產;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3、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營利性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它是為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規模化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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