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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自己找出任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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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同村的姚、段、康等人私自用火燒掉了棚子旁邊的茅草,在承包森林防治松蟲的過程中。 當時正值秋天,天氣乾燥,棚子和周圍到處都是乾草和樹木,著火後立即點燃,火勢越來越猛烈,迅速蔓延到山上。 雖然姚等人拼盡全力撲滅,但火勢兇猛,也無濟於事。
這場大火燒毀了610多畝的山林,毀壞了1300多立方公尺的樹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近7萬元。
請分析姚等人行為的本質。 p112-114
答案提示:《森林防火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間,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域內或鏈外使用火種。 因防治病蟲害、鼠類、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經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格防火。
姚某等人未經批准未按要求採取防火措施,造成森林火災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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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離婚後如何分割財產。
箱。 2003年1月,張某起訴與妻子李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離婚,婚後8萬元積蓄全部歸李某所有。 離婚後,張某和李某仍分居一室。
同年8月,兩人再婚,再婚僅2個月,張某就因夫妻關係破裂起訴離婚。
分歧。 庭審中,對8萬元定金的分配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
張某和李某離婚後僅幾個月就再婚了,兩人仍分居,押金應為再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張某有權分攤押金4萬元的一半。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和李某於2003年1月離婚時,8萬元的押金屬於某某,儘管他們在離婚後僅幾個月就再婚了。 這筆押金在婚前已經是李的個人財產,張某不再有權獲得4萬元押金的一半。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雖然張某、李某在離婚後僅幾個月就再婚,且配偶雙方並無變更,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自2003年1月離婚以來,8萬元押金的所有權已通過調解離婚轉讓給李某, 並已成為李某婚前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後沒有特別約定的,婚前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歸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存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雖然張某和李某在離婚後僅幾個月就再婚,而且兩人仍分房同居,但8萬元定金在再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未約定為共同財產。 因此,張某無權獲得4萬元定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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