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的監護職責是否隨著兒童入學而轉移到幼兒園

發布 教育 2024-05-12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學校幼兒園對病房的責任是教育和管理病房。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他人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已履行紅棗粉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1. 學校對在學校遭受的傷害負有何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在校學習或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第三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2.教師是否為學生的監護人。

    老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 學校和老師對學生沒有監護責任,除非與學校有明確的協議委託監護,一般情況下;

    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時;

    學校將承擔部分責任,而這種責任僅源於學校的教育和行政責任,而不是監護職責。

    三是幼兒園意外保險賠償標準。

    幼兒園兒童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造成人身傷害被推定為過錯。 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不承擔責任。 應予賠償的是**、**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造成殘疾的,殘疾生活補助費和傷殘賠償金也應予賠償。

    《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學校和幼稚園對其病房的教育和照料負有直接責任。

    1. 誰對學生在學校摔倒負責?

    學校對學生在學校的跌倒負責。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學校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2. 學校是否對在學校摔倒和骨折的學生負責?

    學校是否對在學校摔倒和骨折的學生負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學校有錯。 學校未履行監護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所謂教育機構責任,是指教育機構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履行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損害,教育機構承擔的賠償責任。

    3. 監護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1、被監護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幼兒園、學校或醫院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也適用。 換言之,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就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精神病患者,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損害的,有過錯的,只能責令這些單位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幼兒園、學校或醫院應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1)被監護人僅限於在幼兒園或學校生活和學習的因民事行為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精神病院**的精神病患者; (二)特定被監護人受到傷害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3)幼兒園、學校或醫院必須對橋梁損壞的發生有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學校不承擔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責任。

    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家長認為,孩子在進入幼兒園生活和學習時,應該承擔監護責任。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只要孩子發生傷害事故,幼兒園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家長的大額訴求,幼兒園也因為沒有深刻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而不知所措。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總結。 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和幼兒園未依法辦理委託監護手續的,幼兒園不承擔法定監護責任; 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或法律有明確規定監護權移交的情形,由幼兒園承擔監護責任。

    幼兒園與進入幼兒園的孩子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委託監護關係? 原因是什麼。

    如果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和幼兒園依法沒有孝道,幼兒園不承擔監護責任; 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或法律有明確規定監護權移交的情形,由幼兒園承擔監護責任。

    您好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不可能。 我的問題是,幼兒園是否要求其員工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我從未聽說過這樣的說法。對行政機關違法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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