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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父親和配偶生前仍有婚姻關係,而父親沒有個人財產(這裡的個人財產主要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並且沒有債務,基本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此時, 將財產的50分配給配偶,然後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開始合法繼承,原則上由配偶和三個孩子平分剩餘的50財產。
2、當然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如果一方家庭困難,對父親的贍養比較多,可以適當分割。 那些不履行支援樣本義務的人可能會得到較少或沒有份額。
3、由於以上情況為假設,若與家庭實際情況不符,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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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被分割,以確定哪個是父親的財產(即屬於遺產的部分)。
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按理說,每個人都應該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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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配偶死亡,配偶的父母也去世,子女和當事人應繼承遺產。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一階:配偶、子女;(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的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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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全部繼承,第一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為其中乙個哥哥有乙個兒子,這個兒子有權代姐姐繼承,也就是說,他和姐姐有同樣的繼承權,所以父親名下的房產應該是哥哥的兒子和妹妹的一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128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後代由血親代位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通過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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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和母親有三個孩子,其中兩個死了。 他的遺產應該由他的子女承擔。 作為父母,你的孩子可以承擔你所擁有的三分之一。 聽說你兄弟姐妹的遺產應該由他的孩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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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妻子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其餘部分可依法成為全部遺產進行分割,原則上由第一繼承人平分。
首先要確定遺產的數額,夫妻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割,分割的財產為死者的遺產,有遺產的遺囑,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割, 如無遺囑,法定繼承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規則: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法定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三十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一百一三十一條 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繼承人更依賴被繼承人。
第一百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和諧團結的精神,在繼承問題上進行協商。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