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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未經協商一致單方面調離勞動者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繼續按照原約定履行。 如果公司要調動員工,降低工資,只有在雙方同意和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但如果公司想強行,員工不同意,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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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試試這個:換工作和減薪的問題。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將前往當地勞動仲裁解決此事。
這樣做的好處:勞動合同法注意:如果您被解雇,您可以要求賠償。 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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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減薪的員工不能被解雇。 除員工有過錯外,屬於違法解雇,應當向員工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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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同意調職和減薪,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工人與雇主協商; 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應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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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好,很吵的邢為你答銀餡餅,回答公司調職減薪員工不接受可以這樣處理公司的調職減薪,如果員工沒有晉公升和意向,你可以拒絕公司; 如果公司強制調崗、減薪,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或依法申請仲裁來維護您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得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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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是閉橋日曆。 這種行為涉嫌違反《勞動法》,變相調職或降低轎車搜查員的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動與企業溝通,協商失敗的,員工應保留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和企業非法用工的證據。
以非法解雇、非法用工為由,向企業發出書面索賠函,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民事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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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不同意員工調動和減薪,公司只能讓員工繼續在原來的輪崗崗位上工作,因為換崗的事情本身必須徵得蘿拉東老搬運工的同意,員工有權拒絕公司提出的調崗減薪要求, 企業不得以此為由直接解雇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公司每年減薪,員工可以先了解減薪的原因,對暫時的效益效果不好,或者工人對工作不認真,有不良品很多,成本增加了,效益受到影響,或者公司人為有意識地降低員工的工資, 員工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決定,如果公司暫時有資金周轉困難,暫時減薪,你可以堅持,渡過這個難關,如果公司有人為降薪的意識,那麼你就要考慮另闢蹊徑,可以邊做邊找好公司, 並盡快找到出路只要乙個人勤奮好學,主觀上勤奮,有一定的本事,就不怕找不到合適的人公司每年減薪,員工可以先了解減薪的原因,對暫時的效益效果不好,或者工人對工作不認真,有不良品很多,成本增加了,效益受到影響,或者公司人為有意識地降低員工的工資, 員工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決定,如果公司暫時有資金周轉困難,暫時減薪,你可以堅持,渡過這個難關,如果公司有人為降薪的意識,那麼你就要考慮另闢蹊徑,可以邊做邊找好公司, 並盡快找到出路只要乙個人勤奮好學,主觀上勤奮,有一定的本事,就不怕找不到合適的人
主動調動主要是你的主觀意志,你自己申請調動,主要因素是你自己,與公司無關。 公司的調崗主要是從公司的角度出發,主要意圖是公司,如果大家商量同意,並簽訂合同,這不算違規。 相反,這可能構成勞動合同的非法終止,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勞動爭議的管轄權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為: >>>More
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不主動解雇員工,而員工在辦公室工作,按照單位安排做事就足夠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