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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本條不要求被害人的傷勢達到輕傷方可判處刑罰(原治安處罰條例要求處罰必須較輕),但可以根據毆打他人的情節對犯罪人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因此,派出所的說法是錯誤的,法律沒有規定找不到人就不能立案,而是立案後才能找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或上級檢察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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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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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在法庭上起訴。 抓人也是監管的一種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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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人輕傷的,要求驅散已屬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派出所應當對打人者進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當著他人的面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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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拘留5日以上10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或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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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輕傷不構成刑事案件,任何一方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晉知。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打架鬥毆或者因民事糾紛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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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造成輕傷、毆打他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輕傷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並賠償治靈人的醫療費、工費損失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處罰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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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輕微滑倒、喪葬傷害不構成刑事案件,不負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輕傷可以由公安機關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不予處罰; 調解不成的,可以處以罰款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三)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名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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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輕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輕傷可以由公安機關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不予處罰,調解不成的,可以處15日以下罰款或者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必須是:(1)停止侵權; (二)清除障礙物; (3)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物; (五)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或更換; (7)持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11)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打架致人傷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故意傷害罪,標準是被害人因違法行為受到輕微傷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 造成輕傷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可能面臨治安處罰。 >>>More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輕傷條件:除未遂形式外,必須以被害人受傷為前提。 《刑法》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僅在“重傷”案件的第2款中,第1款實際上是指故意傷害導致輕傷的情況。 >>>More
被害人極有可能面臨民事訴訟,受害人因尋釁滋事受到輕傷,司法機關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