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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製作批准逮捕的書面請求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人民檢察院經調查,認為犯罪主要事實已經查清,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不足以防止發生危害社會,但有必要逮捕的, 逮捕應予批准。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書面批准逮捕請求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向檢察官作供的;
(三)偵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檢察長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由檢察長作出決定。 重大案件應當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羈押人員的,查培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逮捕申請不被批准,國家相關法律會有明確的規定,但在解決具體問題時會出現程式上的麻煩,因此有關各方需要積極遵循其中的規定,這樣才能有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據,進而在解決問題時將時間的浪費降到最低。
村里開了一張證明,然後蓋章,重要的是把申請生活津貼的理由寫得很具體,我爸去年年底申請了生活津貼,申請的原因是大病,附件上有醫院出具的診斷, 乙份住院證明,乙份藥費證明,乙份在村里寫的證明,然後報到鄉里審批,一般是有名額的,很少而且,只要在鄉里達到名額,基本沒有問題,我爸二月份下來了,一年是1500多, 看來農村和城市的標準是不同的。具體過程為醫院和村莊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