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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肯定是拉扯,只要你還在公司工作,就算有問題也沒辦法,現實就是這樣。 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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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內。 這真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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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那就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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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 公司有什麼可憐的,誰讓你不放假就回家玩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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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只要工作應該被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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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工傷,公眾承受不起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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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後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傷害的,屬於工傷的範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未受工傷且非工傷致病的職工,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與遠公升簽訂了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工傷,符合要求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支付工傷費用。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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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工傷賠償具體包括: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喪葬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2.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用於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標準支付。州。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途中突發病,情況緊急,在工作場所死亡或者直接送醫院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
1、工傷賠償具體包括: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喪葬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2、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應當在停工期間接受培訓,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發放。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但不是在工作中,你有矛盾。
因完成工作任務而造成的傷害也可能被認定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與工作無關。
串聯工作時間不是自己工作的表現,不應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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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工作時間內非工作死亡是否被視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如果乙個人因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則視為工傷。 突發疾病要被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構成物的三個要素,沒有其中乙個要素不能認定為工傷:一是在工作時間內,二是在工作時間內, 第三種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被搶救後48小時內死於急速揚塵的人。
如果我在工作時間內死亡,但不是在工作中死亡,是否被視為工傷?
它不是工傷,也不被視為工傷。
什麼? 是自然死亡嗎?
工傷的定義:根據原勞動部1996年8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單位的日常生產, 該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與本單位重大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 (四)在生產、工作期間、區域內,因不安全的洩漏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因工作緊張或首次搶救後工作能力完全喪失而突發疾病死亡的; (五)因公造成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救援、救災、救援等活動; (七)因公致殘、因戰爭致殘的軍人復員轉入企業工作的; (8)在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受傷或失蹤,或因突發疾病死亡或首次搶救後喪失工作能力**。
9)在規定的上下班通勤時間和必要路線上,發生無個人責任或無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部1996年8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不予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者違法行為;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 (4)酗酒; (五)故意違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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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這裡的“突發疾病”一詞包括各種疾病。 “48小時”的開始時間是從在醫療機構首次診斷的時間到突發疾病首次診斷之間的時間計算的。
員工是否突發疾病死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職工在工作、工作中突發疾病後48小時內死亡,救助後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 認定工傷的,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但當時未當場死亡,但經搶救48小時後死亡的,不視為工傷,不能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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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公司內受傷的員工並非都是工傷,只有因工傷因工傷和在工作時間內、上班前後因履行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的員工,以及搶救無效後48小時內死亡的員工,才被視為工傷。 其他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淘汰工人而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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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李先生在工作中心臟病發作,當場死亡,但李先生與公司簽訂了協議,承擔所有工傷責任,這份協議合法嗎? 李某的情況可否算是工傷?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失敗後8小時內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裡的“工作時間”是廣義上的工作時間,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加班的工作時間、下班之間的休息時間。
“工作職位”既包括雇員的日常工作職位,也包括雇主分配和安排的其他臨時工作職位。 突發疾病是指員工在工作期間突發職業病以外的自身引起的疾病,包括與工作無關的各種疾病,如心臟病、腦溢血、心肌梗塞等。 本案中,李某雖然與公司簽訂了“一切工傷責任由他承擔”的協議,但該協議明顯違法,無效。
筆者認為,李某在上班時間、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猝死,可以認定為工傷,應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或者同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