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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中做出重大抉擇時,一定要頭腦清醒,理性分析現狀。 經理和助理經理的職位(即使是在小公司)都是高階管理職位,需要優秀的管理技能和戰略性的總體眼光。 此時此刻,你需要結合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如果你的實力很強,接受大公司的經理聘用,因為人往高處,水往低處流,如果你真的是金子,你就會閃耀到**,大公司的未來發展是比較廣闊的。
在辦公環境中,大公司一般都會禁止吸菸、亂扔垃圾等許多不良行為,而小公司可能沒有明確的政策來限制這方面。 就五險一金而言,小公司可能不完整或支付的份額較小,而大公司則得到更好的保護。 在人事流程方面,如請假和辭職等,會非常方便,各種制度都會得到完善。
就發展前景而言,小公司或許有潛力,但對於剛入行的人來說,還是穩紮穩打比較好,大公司很有能力培養人。
大公司有很大的平台,從各個方面來看,它們都比較系統化和科學化,在梳理和規範那些在小公司工作過的人力資源經理人方面可能有一定的作用,但老王還是建議,人力資源經理應該是小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或副總裁, 畢竟,對於不缺乏基層工作經驗和管理經驗的人力資源經理來說,人還是要往更高的地方走!
麻雀雖然小,但它需要有各種各樣的器官。 小公司的管理不同於大企業的管理,可以說大企業的管理改進是在架構體系中尋找優化,而小公司是填滿篩子的篩子,因為各個方面都需要簡單、容易、透明、可信的管理方法。 大企業的管理靠機制,小企業的管理靠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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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所謂經營管理,是指對各部門進行有效的規劃,制定相應的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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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以千計的高層建築拔地而起。 不管你做什麼,你都必須從基層開始。 我不能匆匆忙忙地吃熱豆腐。 所以你必須慢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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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必要! 在小公司裡能乙隻手遮天蓋地是件好事,但在大公司裡卻會讓人精神疲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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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因為大公司有更多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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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能力,你可以,但你不能強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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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好好做吧,如果工作環境好,就不用換工作地點了,走了之後,環境不熟悉,人也不熟悉,很難融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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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請相信你的公司,好看的不一定好,選擇最適合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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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的發展空間比較大,可以考慮去大公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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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要幹嘛,待會兒生產,能買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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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根據自己的條件進行計畫。 做出你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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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哪乙個更有前途,然後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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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負責人不一定比總公司的部門經理年長。
首先,分公司的負責人一般不對外界承擔法律責任,而相當於總公司的乙個部門。 因此,一般來說,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理解為乙個大的部門經理。 但是,如果與總部相比,就要看一下公司職位體系的安排,每個公司都不一樣。
一般來說,總部的經理會大一點。
介紹: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分立主要根據公司之間的相互關係確定,這種劃分直接影響到公司債權債務責任人的確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沒有母公司的概念,但對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原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承擔民事責任。
由公共事務部門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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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條對說分公司經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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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總經理不是公司的強制性職位。 如果公司已設定總經理,總經理的法律責任是組織執行公司的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提交任命或國家抗爭免去公司的副經理和財務總監。
1. 董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什麼?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追償方案;
(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薪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 董事會的主要職能和權力是什麼?
董事會的職能和權力包括:
1、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2、召開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工作簿;
3、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免及其報酬;
(四)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49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董事會應當決定任免。 管理人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3)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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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必要有總經理。
《公司法》只規定公司可以設立經理人,也就是說公司是否根據實際情況設定經理人,如果不想設立這個職位,可以不設經理人,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 如果有經理,董事將決定是否任命或解雇他。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人,由董事會決定任免。 管理人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3)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提出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建議;
(七)決定董事會應當任免的管理人員以外的責任管理人員的任免;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管理人員的職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理參加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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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副總與同級總公司經理相同,甚至低於總公司經理。
2、副職一般權利要小很多,不如總公司主職,但分公司總經理比總公司經理好。 公升值也可能很大。
3、一般只有總公司有背景的經理才能當分公司的CEO,因為他是實權派,否則只能給他乙個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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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在上司的上司,凡事都要上報指示。 有句諺語高山皇帝遠,有諺語井水不違河水,也有諺語說你走陽關道,我過我的單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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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和水不一樣,壓力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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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不是強制性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沒有經理,只有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位,行使公司的管理許可權。
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公司必須任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或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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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通常,它應該被設定。
以下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董事會應當決定任免。 管理人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3)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方案;
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提出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建議;
(七)決定董事會應當任免的管理人員以外的責任管理人員的任免;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管理人員的職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要注意措辭:“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經理”,換句話說:“特殊情況不得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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