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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法規中對事故車輛中哪些情況需要檢查識別,哪些情況不需要做,尚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由於公安部的規定只是原則上的,交警部門在執法實踐中識別所有事故車輛的一刀切方法有望在未來的詳細立法中得到解決。
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均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需要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完成檢查和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 超過20日,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查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經縣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申請複查鑑定, 應當進行複查和鑑定。新的檢驗、鑑定應當由檢驗、鑑定機構另行留存,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指定鑑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查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檢鑑定報告副本送交當事人。 複查和鑑定僅限一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鑑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有關各方收繳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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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效能檢驗:交通事故車輛檢驗物件為:交通事故死亡; 造成嚴重傷害或3人以上受傷的交通事故;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交通事故; 無證機動車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交通事故涉及的車輛型別不明確; 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對事故車輛進行檢查和識別。
事故車輛機械故障識別:通過對車輛特定部位的拆解和檢查,找出車輛故障,找出故障原因,區分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痕跡識別:通過提取與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如對比、實驗室檢測等,判斷車輛、物體和人之間是否存在碰撞、刮擦、擠壓關係; 如果無法確定造成事故的車輛,則可以通過整體分離痕跡的識別來確認分離物質與車輛、物體和人體之間的相關性; 如果事故車輛的輪胎爆裂,可以通過輪胎痕跡的鑑定來確認輪胎爆胎的原因; 如果夜間發生事故,車燈損壞,可以開啟燈,識別冷熱光源,以確定事故發生瞬間車輛的啟閉。
指紋識別:主要解決車輛駕駛員不確定的交通事故案件,可識別車輛駕駛員進行指紋識別。
痕量物質的鑑別:通過現場檢查中痕量物質成分的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的關係,常見的痕量物質包括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物證鑑定:法醫通過對從交通事故現場採集的人體毛髮、血液、面板和肉組織等樣本的檢查,可以確認駕駛員或確定死者的身份,確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的接觸。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維護、分析、判斷,以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些專門性問題的一種調查流程。 常見的交通事故鑑定包括:法醫鑑定、物證鑑定、車輛鑑定、道路鑑定、事故原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交通事故維護鑑定應當專業化,即黨的身心狀況等專業化檢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和合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確保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設立專門機構,主要承擔事故排查所需的鑑定工作; 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殘疾評估、車輛評估、法醫精神病學評估等工作可由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進行。 同時,有資質的維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向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立案,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布符合場所的維修鑑定、鑑定機構,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介紹這些機構,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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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檢查鑑定的規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副本移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鑑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提出複查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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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情況下,當車輛損壞嚴重且非常嚴重時,事故雙方責任人要求保險公司和交警大隊對車輛進行損壞評估和鑑定。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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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一般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中車輛的識別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即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對涉案機動車進行檢測鑑定,以確定涉案車輛的零部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其次,在發生較輕的交通事故時,可以識別涉案非機動車,以確定其在重量或速度等因素上是否構成機動車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調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查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檔案,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檔案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案由和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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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檢查:
1、未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誌或保險標誌,或未攜帶駕駛證、駕駛證的;
2.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登記證、號牌、駕駛證、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的;
3、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性第三者責任保險的;
4、公路魯豐客運車輛或貨運機動車輛超載;
5、涉嫌盜竊、搶劫;
6、是組裝或報廢的機動車;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金和處罰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交警趕到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傷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警應當在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事故車輛可以為取證目的扣留,但應妥善保管,以便核實。
對當事人的身體、精神狀況等專業檢查,公安部門交管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 評價結論應當由評價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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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什麼情況下,車輛應被認定為交通事故?
1、車輛應認定下列交通事故:
1)未掛牌、未加檢標誌、保險標誌,或無駕駛證、駕駛證;
(二)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車牌、駕駛證、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的;
(三)未按規定投保強制交通保險的;
4)過載;5)涉嫌盜竊、搶劫;
(六)組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
7)非機動車駕駛員拒絕接受罰款的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查鑑定。 屍檢應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內委託進行。 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查鑑定,應當自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自完成之日起三日後需要對現場調查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2、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1、交通事故因一方違反規則造成,違規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另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2、如果雙方的違規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起大作用的一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應承擔次要責任; 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到幾乎同等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3、三方以上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應根據各自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進行分工。
法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終身禁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