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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是指參與發起人協議的訂立,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並負責公司設立的人。 股份成立後,發起人一般將具有股東身份。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投資者或投資者。 股東是指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並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參加表決的人,也指其他合營企業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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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發起人,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有發起人,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成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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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發起人是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這個概念,至少我記得是寫的,很多人都應用過這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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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有2個以上。 發起人為出資登記股東,名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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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也有發起人,但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與股份發起人的概念不同。 首先,股份的發起人****是法律意義上的專有名詞,而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是非專有名詞和一般意義上的名詞。 在這裡,筆者笨拙地講了某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概念,A有良好的經營理念,認為這是乙個不錯的專案,願意投資成立一家公司,但是這個專案的投資很大,合夥人較多,更有利於公司的發展, 於是這個專案的發起人A說服了自己的幾個朋友或親戚成為原股東,成立了公司。
由於前期耗費了大量精力和財力,他學習了這個專案的相關知識和培訓,考察研究了這個專案的可行性。 因此,與親友相比,甲獲得了除出資以外的部分股權。 公司成立後,為了方便公司的發展,公司吸收了一些人才成為新的股東。
那麼A是公司的發起人,因為他是公司成立的發起人,也是專案計畫的發起人。 我希望批評能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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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公司法》頒布後設立的股份,發起人首先是股東,其次是發起人是最早的股東。 此外,發起人需要負責股份設立的準備工作,在籌備階段對公司的債務負有一定的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負責公司的設立,並應根據公司的回報向股東支付一定數額的資本利息。股東出資。如果是募集和設立的股份****,則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總股本的35%,並且發起人的一半以上必須在中國有住所。
可以理解為,發起人是即將設立的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上述規定不限於非發起人的股東。 股份一經成立,發起人一般不應變更,即使發起人將李唐的股份轉讓給外界,不再具有股東資格,但公司的發起人將不再變更。
2、《公司法》頒布前設立的股份是按照《股份規範化意見》設立的,時間大概在1995年以前。 當時股份經國家體制改革委批准,大部分股份是從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當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尚未確定為國有企業股東。 因此,在設立此類股份之初,確定的發起人可以是國有企業的股東——當地國資委、地方財政局和另一家國有企業(母公司); 國有企業本身也有可能已經改組。
隨著這類國有企業的規範化和消亡,要麼已經遵守了《公司法》的規定,改為有限責任公司,剩下的發起人缺席了****股份,已經比較少了(工商局沒有登記發起人),但確實還存在。 這種股份的發起人和股東之間有乙個本質的區別,乙個發起人可能已經不存在,其所有資產都由股份繼承,即發起人不是股東; 二是發起人仍然存在,但可能已經易手,發起人在股份設立之初沒有履行後來的《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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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設立發起人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股東和發起人的參與時間不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是在公司成立期間,即公司成立前完成公司規定的成立和登記手續的人。 而股東是在公司成立後購買股份並成為公司股份所有者的人。
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能力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基本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股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同約定參與公司的相關決策和管理,並擁有公司部分的所有權和權益。
法律責任不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對公司成立後的公司負有法律責任,對設立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但是,股東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通常只需要承擔出資等中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除非存在嚴重錯誤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公司財產和利潤分配的權益是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僅享有公司股東對剩餘財產的份額和設立費等部分收入,並不直接享受公司實際創造的利潤和利潤。 另一方面,股東根據其股份比例享受公司的收益和利潤。
當公司支付股息或清算時,股東可以享受公司分配的利益。
綜上所述,設立公招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在參與方式、責任、權益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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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公司設立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購人支付的股份返還及銀兆虛空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失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股發起人承擔公司的籌備工作。 發起人應當簽署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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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起人和股份股東主要有四個區別,一是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是創始人,股東是合夥人; 其次,法律中對發起人還有其他硬性規定,而股東則沒有; 此外,發起人應承擔索賠抗辯的全部責任,股東應按原產金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1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董事會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應當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提名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開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主持的,連續90日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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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的區別在於,公司成立階段沒有股東,只有發起人,發起人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如期成立後,發起人通過簽署公司章程、繳納出資的方式成為遠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設立可以發起或者募集。 發起是指通過認購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來成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部分擬發行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從特定標的募集。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應當有2個以上2個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必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票****發起人承擔公司的籌備工作。
發起人應簽署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在出資額度內對公司負有責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公司債務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點是:(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承擔以資產為限的債務。 >>>More
法律分析:1、兩者的註冊資本不同:
1、貿易公司註冊資本: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30000元; 最低註冊資本比例為10%和90%。 >>>More
減資公告一般需要在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司的減資需要通知債權人。 自減資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刊登公告30日,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有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並應提交報紙上刊登的關於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的相關證明和公司償債或債務擔保的說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