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為被告。

發布 社會 2024-04-29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與原告慣常住所不一致的,以原件為準。

    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非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提起的身份關係訴訟;

    (二)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人員身份的訴訟;

    (三)對義務教育措施實施人的訴訟;

    4) 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這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按照原告對被告的原則,原告所在地沒有管轄權,如果提出管轄權異議,也會被駁回。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被告的慣常居住地在任丘市,原告有責任準備與指控有關的所有材料和證據,然後到任丘市提起訴訟,但承德市法院的管轄也有權受理,因為爭議發生地在承德市也適用。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您提到的情形下,為保障您的權利而提起訴訟(民事案件,即民事案件)的,只有乙個管轄法院,即案件發生地(又稱事件發生地或侵權發生地)承德市一審法院; 也就是說,事發地店所在地的屬地管轄法院。

    本民事案件中,任何一方(包括原告和被告)主張變更管轄法院的,將依法駁回請求; 其他型別的民事案件(如債權債務糾紛和合同糾紛等),可能涉及兩個管轄法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侵權發生地法院的管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和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如存款、 債券、股票和股份。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的,應當作出拆除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辦理。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遲審理:(一)必須出庭的盲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證人出庭、收集新證據、重新評估、檢查宗族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庭審的休庭只能在庭審階段進行,庭審休庭前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在庭審結束後仍然有效。

    但延期時間不計入聽證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1.原告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被告所依據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人森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2. 原告所說的被告究竟是什麼意思?

    原告是民法中在選擇與被告有關的管轄法院時使用的原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告為被告辯護是國際通行慣例之一,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省訴訟費用,縮短訴訟週期,最終實現法律執行。 一般屬地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管轄權之間的關係確定管轄法院。

    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法院管轄權在哪個法院的管轄之下。

    當事人的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和當事人的慣常居所。 就公民而言,“住所”是指該公民的住所; 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處所在地。 慣常居所,是指公民從離開居住地到入籍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所,但住院就醫的居所除外。

    3. 原告如何適用被告原則?

    (一)雙方城鎮戶口登出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搬出戶籍後尚未定居,有慣常居住地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慣常居住地,戶籍遷入居住地不滿一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年以上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被判處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被告人登記地人民法院對公民合夥企業或者沒有辦事處的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人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登記,數名被告不在同一管轄範圍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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