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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屬於民事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不屬於派出所管轄。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事故責任方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其權利。
第 1 步:明確您要起訴誰
在訴訟中,“起訴誰”是乙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如果訴訟標的錯了,不僅會浪費時間、人力、財力,而且無法達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關於“告誰”的問題,首先要看的是事故發生時對方牌照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那就直接起訴他。
如果車輛由其他車主擁有,則司機可以與車主一起被起訴為共同被告。 如果車輛的所有者是乙個單位,則該單位可以作為被告被起訴。
第 2 步:獲取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雖然應當由當事人進行盤問,當然不能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而在訴訟中,證明雙方的責任程度仍然具有重要意義。案件提交法院後,雖然法院應根據法院調查的事實確認事故責任,且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的限制,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內容時, 法院將接受公安機關的賠償責任認定,並在此基礎上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團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閱讀責任認定書的內容。
不滿意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 3 步:合理補償。
在交通事故糾紛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 財產損失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修理費; 船上貨物損失等。
修理費:根據修理發票上的合理金額,車輛已報廢的,應以折扣價賠償; 事故中車輛上物品損壞的賠償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
人身傷害賠償的主要專案是:醫療費; 損失工時工資; 住院餐補助; 護理費; 殘疾人生活津貼; 殘疾人用具費; 喪葬費; 死亡賠償; 贍養人; 交通費; 住宿費等。 其中,損失工作費用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當事人在就醫、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損失工作費用,另一部分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造成的損失工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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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負責調查取證,協助交警處理事故。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1、現場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可以立即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失。 不立即撤離現場的,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值班民警接到指示後,必須在承諾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迅速處理現場。
3.進行實地勘察,包括實地考察、攝影、繪圖、測量、勘驗等一系列工作。 現場調查必須合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察筆錄經審核無誤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在現場地圖上簽名。
5.為檢查目的,必要時可能會扣留事故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檔案。
6.與相關人員預約處理事件。
7.驗屍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審訊)、痕跡提取檢查、技術測試、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評估。
2.責任的確定。
1.在調查階段,如有需要,當事人可能會被傳喚出庭作證。
2.在查明事故基本事實並收集充分證據後,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認定責任。
3.在宣布責任時,必須傳喚各方到現場,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以及確定責任的原因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對認定不服的,應當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者在民事賠償訴訟中一併解決。
3. 處罰。 1.責任認定產生法律效力後,對責任方作出的懲戒意見應當報領導批准。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定表。
3.處罰判決將向責任人宣布。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限制。
5.辦理處罰相關手續。
6.處罰的執行。
4.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有關的證書、收據和其他檔案。
2.在確認受害人身亡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當事人或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 如果他們願意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 不願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後,將分別準備“調解書”並傳送給當事人。
4.調解不成的,應當填寫《調解結論書》並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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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依法報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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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上海公安交通事故已經變成了乙個地方化管理,也就是說:你發生交通事故在哪一段路上用派出所的屬地管轄解決交通事故,如果派出所叫你找交警,那是推諉扯皮,你可以向當地公安局的公安督察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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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只能協助辦理,主要辦理部門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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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派出所不在乎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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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交警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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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派出所無權處理交通事故,但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派出所可以辦理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沒有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市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內的,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在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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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處理。 民事糾紛主要分為兩個主要內容:
一種是財產關係民事糾紛,另一種是個人關係民事糾紛。 其解決機制包括自力更生、社會援助和公共援助。 因此,交通事故派出所無權處理,只能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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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補發不屬於派出所,而是縣級公安交管部門。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人處以罰款或者吊銷駕駛執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違法發生地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被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由貧困地區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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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由派出所不辦理,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辦理。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是財產關係上的民事糾紛,二是人身關係上的民事糾紛。
其解決機制包括自力更生、社會援助和公共援助。 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派出所無權處理,只能進行調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拆除墓葬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交警趕到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傷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1.停下來確認受害者的狀況。 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應立即停車並落車返回事故地點,以確認受害者和被撞車輛的狀況。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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