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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合併各方簽署合併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償清單,自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3條 發生合併的,合併雙方應當簽訂合併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債權人未收到通知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綏聰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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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併購程式如下:
1、收購方與收購方先協商收購;
2、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復散茄子轉讓;
3. 簽訂收購協議;
4、收購協議雙方應履行收購協議,辦理股權轉讓、轉讓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2條。
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新機構合併的形式。
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時,它是通過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即告解散。 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即為新合併,合併雙方解散。
第173條.
在合併的情況下,合併各方應當簽署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債權人未收到通知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174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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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東會決議,合併各方簽署合併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自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3條 發生合併的,合併雙方應當簽訂合併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債權人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為嫌疑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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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手段收購上市公司。 ”
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提出的要約,表明其願意在要約條款中購買目標公司的**,以實現利潤和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要約收購可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法律規定強制要約收購,是指收購方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進行收購,應當依法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私下協商,在交易所外收購目標公司的數量和數量,以獲得和鞏固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3)其他合法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收購將不斷完善,規定為上市公司收購新途徑留有空間,但其他法律方式應包括行政轉讓或變更收購、執行法院判決、贈與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85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商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86條.
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在交易所交易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監管部門、聯交所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 並發布公告;
在上述期間內,不允許買賣上市公司的**。
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對投資者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作出報告和公告。 報告期內及報告公告發布後兩日內,上市公司的**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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