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更多的人已經考慮過結婚,但是如果婚姻生活中出現一些小衝突,他們會一時衝動就想離婚,所以會給離婚設定冷靜期。
-
這是因為離婚的冷靜期可以給大家思考的時間,走上再婚的道路,但是結婚的冷靜期不利於我國婚姻的發展,也會降低我國的結婚率。
-
因為現在的年輕人談戀愛結婚的機會不多,現在的年輕人覺得婚姻不適合自己,所以如果給婚姻設定冷靜期,會導致更多的人不想結婚。
-
結婚是一件多麼美好的事情,人們一直渴望美好的事物,怎麼會有冷靜期。
-
為什麼婚姻有冷靜期? 如果不是一時衝動,誰會結婚? 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需要冷靜,偶爾做一些意想不到的甜蜜事情也不是不可能。
-
離婚冷靜期是指婚姻雙方根據自由離婚原則申請自願離婚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均可撤回離婚申請,終止登記離婚程式。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項制度,其立法理由是我國對登記離婚的限制較少,離婚更方便,而這種寬鬆的政策為倉促離婚創造了機會,閃婚和閃婚現象更加嚴重, 而且離婚率高,不利於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子女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登記離婚的冷靜期條件如下:
首先,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並符合離婚條件,則暫時不簽發離婚證,婚姻關係不會立即解除。
第二,離婚冷靜期為30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在30天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四,如果雙方在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得離婚。
如果婚姻存續期間發生家庭暴力,雙方希望通過雙方協議離婚,那麼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雙方仍需經過30天的冷靜期才能離婚。
對此,有人認為,這樣會延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痛苦,不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在實踐中,一般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離婚訴訟,法院一般會在因家庭暴力離婚的情況下進行一審離婚判決, 因此更有利於通過訴訟離婚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家庭暴力離婚一般是司法實踐中的訴訟程式。
-
離婚冷靜期是否適用於家庭暴力,應根據離婚方式確定。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在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後,應經過30天的冷靜期; 如果夫妻雙方都選擇提出離婚,則無需經過離婚冷靜期,只需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狀,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即可。 夫妻只要選擇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就必須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與夫妻雙方的離婚原因無關,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則不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只要人民法院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婚姻關係就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法律分析:冷靜期不適用於因家庭暴力而離婚。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第二款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不成的, 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派裁定不准離婚後,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只起訴離婚,一般訴訟費在50元左右,按產權糾紛競價金額的比例收取。 可以參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定。 >>>More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協議不是法院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檔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男人和女人。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