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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公司是否應對此事件負責? 如果是這樣,責任是什麼? ”
1)如果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他確實“不請假就外出”,且公司管理措施到位,管理嚴格,公司對他擅自外出時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責任,因為:公司在這件事上沒有過錯, 它不應該被追究責任。
2)如果公司管理不嚴,有一定過錯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但也是次要責任。
3)請假後外出的:成年後公司不宜負責,因為公司對他請假後不再負有任何管理義務;但是,如果他是未成年人,公司有一般義務在證據證明後通知他的家人,如果他沒有這樣做,他也有過錯,應該承擔責任。
2.“聽說公司如果知道工人外出回家,他們就要負責; 如果你不知道勞動者要做什麼,你就不負責任。 是嗎? ”:
不,這種說法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 不管是回家還是去外地做私事,只要請假,公司不負責; 不請假,擅自外出,公司管理不嚴時,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如果管理措施到位,就沒有問責制。
3、即使公司不負責任,根據公平原則,也應在道義上給予其家屬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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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論上相對簡單。 甲擅自外出,必須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務,甲發生事故,不屬於工傷。 a如果您在回家的路上發生機動車事故,也有必要檢視您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
只有當員工在正常下班期間在回家的路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他或她才會受傷。 當然,這指的是一般情況,B公司的全日制登機制度增加了這個問題的複雜性。 但是,如果甲在上班時間,擅自外出回家,發生機動車事故,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2.在實踐中難以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屬於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屬於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該規定,乙公司應提供證據證明(1)甲的外出與乙公司的工作無關,(2)甲的事故不是在回家的路上或機動車事故。
3、為證明“甲的外出與乙公司的工作無關”,可以結合甲的工作崗位、崗位職責、乙公司的工作日程、甲的事故發生地點等提供綜合證據。 鑑於房東沒有在問題中具體說明事故情況,他無法給您更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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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傷害可以作為工傷處理。 如果勞動者已達到成年年齡,其工作以外的人身安全由其個人控制,雇主不能限制和管理其身份自由,因此雇主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以外和外出時造成的傷害無關。 當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養老金的適當支付應當按照當地勞動局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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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取決於他出去做什麼,如果他去做自己的私事,那麼公司將不承擔主要責任,除非他有非常重要的事情,或者在他出去做與公司有關的事情時發生事故。 那麼B公司就必須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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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確定老工人外出時在做什麼,是上班時間還是下班時間。 我認為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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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沒辦法,法律裡有個條款,同情弱者,你現在要做的,就是盡可能地減少公司的虧損,同時也要安撫死者,畢竟人也是...... 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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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 首先要做的是確定他是否無故曠工。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必支付主要責任。
確保他曠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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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該負責。 員工回家與否並不重要,這是一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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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你好! 員工只有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時才能算作工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負責員工的傷殘費用。
法律參考:《工傷條例》第四條第3款 勞動者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工傷勞動者得到及時救治。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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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外出出差出事,公司要負責,如果員工不是出門上班,而是因自己的私事出事,公司不負責,出於人道主義,公司已經很弔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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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是工傷原因,如出差、送貨等,發生事故,公司負責,一般應為工傷,可以作為工傷處理。
如果是非工作原因,如曠工等,公司不負責,員工負責所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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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發生事故,並且有勞動合同,或者有證據證明他或她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事故,他或她可以向公司要求一定數額的賠償或協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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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公司外發生事故,當然是公司要負責,如果是在公司外面做私事,公司不僅不負責任,還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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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在外務外從事公司事務發生事故的,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並按照工傷標準處理。 如果您在外從事個人業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但您可能需要考慮與工作無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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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他是在上班時間還是在下班後,如果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什麼的,公司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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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正在出差,或者您在上下班途中經常出差的路線上發生事故,您將承擔工傷的責任。 其餘時間或員工因人身事件發生事故,他們不負責任,否則就不應該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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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因工作原因在外面發生事故,這也算是工傷,公司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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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外面所謂的外面是哪個,如果是在上下班的路上或者出差的時候,那麼公司負責,其他方面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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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在員工正常上下班的通勤路上,屬於工傷,如果發生在其他時間,公司最多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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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外面出差發生事故,應視為因公殉職。 在上下班的路上,他也死在了工作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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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在出差期間,或者是通勤上班的必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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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應該的嗎? 正在等待戒指吸菸男性的官員將再次諮詢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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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員工在外發生事故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員工遭受工傷: (一)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如果您未經許可外出並且沒有因工作任務而受傷,雇主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請假外出,在處理個人事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用人單位概不負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依法被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規劃的,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的,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