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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條件。
1.男女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
3. 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三代以內雙方及旁系血親無直系血緣關係(獨立提示)。
2.提交結婚登記的檔案。
1.我的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可以接受一代和兩代)。
2. 我沒有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照片**(可現場拍攝)。
3.婚姻登記手續。
1、男女均需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持所需證件,共同向一方常住地的區、縣級民政局(或鎮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各自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
3. 雙方須親身在婚姻登記官面前簽署或按手印《婚姻登記申請書》。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檔案和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批准登記。
4、婚姻登記的時限和收費標準。
1、報名時限:如檔案資料齊全,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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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身份證,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不需要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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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身份證,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帶上很多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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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異地婚姻提交的材料如下:1、我的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與另一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簽署宣告;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照片**。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的宣告,表明該人沒有配偶,並且在三代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無配偶的證明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該人所在國的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或由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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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本地人和外國人結婚時,可以到其中一男一女登記地的民政部門申請結婚證。
婚姻登記材料1、雙方居民身份證。
2、雙方戶籍簿(用於獲取證書的集合帳戶您需要攜帶您的戶籍證明)。
3.簽署宣告,證明我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配偶,也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4、如遇離婚,需攜帶當前婚姻狀況證明或相關離婚證明材料。 悔改。
5.近期三張兩寸近期半長裸頭雙人照(也可到民政局現場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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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 雙方必須親身到其中一方登記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所需檔案: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在中國境內與外國人(包括從香港、澳門和台灣返回的外國人)結婚的中國公民。 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中國公民有戶口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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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與外省人結婚登記需要以下資料:雙方戶籍證明,即戶籍簿、雙方居民身份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的婚姻狀況證明。
然後雙方當事人將上述材料親自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登記人員審核通過後,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即可獲批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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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好,哦<>
<>非居民不得申請結婚證。 從法律角度來看<>結婚證不能在其他地方申請。 一男一女欲登記結婚的,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境內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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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檔案有: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集體戶籍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2張本人近期正面裸頭彩色照片2張 5、再婚當事人需提供離婚證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有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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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並非必需
第4條內地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五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