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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置房屋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款的,雖然該房屋是婚前一方購置的,但婚後房屋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丈夫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共同財產和妻子。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償還貸款,無論是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還是由雙方償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還款資金來自個人的婚前財產,那麼這部分就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取得了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離婚後房屋的產權證是產權證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 這並不意味著婚後拿到房產證的房子應該是婚後房產,或者婚前和婚後分兩部分。
3、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價,婚後共同償還貸款,或者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貸款但房屋公升值的,離婚時,對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法律“,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無法協商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對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決。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任何一方都將向法院單獨提起訴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的相關解釋明確,法院對房屋所有權的不當判決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政策性住房;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上述三類房屋,法院不應直接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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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在銀行存了一筆錢,婚後期滿需要再次存起來,以後又有婚姻變動,怎麼證明這是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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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貸款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視具體情況而定,婚後共同還款的部分和相應公升值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在婚前出資購買了房屋,如果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根據出資的大小進行分配。
另外,如果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加上對方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離婚時的分割,則要看雙方婚姻的長短、過錯程度、是否有孩子,一般給對方20%到50%的份額。 當然,如果能證明婚後還款的那部分,是父母幫忙還的,或者是婚前積蓄的,婚後還款的那部分,以及其中的那部分,就不需要分給對方。
如果夫妻婚前首付和還款部分屬於一人,則房屋屬於該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款部分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各佔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挖掘屍體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面專用滲膠製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