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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市財政部門積極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財政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協同效應,推動企業降本增效,增強發展後勁。
分階段降低社會保障繳費率。 自2016年4月1日起的三年內,失業保險費率將從2%下調,其中雇主的繳費率將從1%下調。 調整八類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照“費率低”的原則,確保調整後參保企業負擔只減輕不增加,費率調整後,全市工傷保險綜合平均費率降低約。
自2016年8月1日起三年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由20%降至19%,個人繳費比例保持不變。
擴大失業保險補貼範圍,穩定就業。 相關政策的實施範圍已從併購、化解產能過剩、淘汰產能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加強就業創業培訓,江蘇省擴大失業保險補貼範圍穩定崗位,江蘇省擴大失業保險補貼範圍穩定崗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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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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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保險範圍窄;
2)失業保險金水平過低;
3)失業保險費率設計不合理;
4)失業保險協調水平低;
5)失業保險缺乏預先消除失業的功能;
6)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不足
7)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難以滿足新失業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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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由社會集中建立,對因失業中斷而失去工資和收入的勞動者,在一段時間內給予物質援助和再就業服務。
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專案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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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業保險是指通過用人單位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個人支付職工和國家財政補貼,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援助,通過職業培訓、就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繳費1年以上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為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一次失業時應當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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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條件科。
1、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第。
(二)擅自中斷就業的; 第。
3. 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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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失業保險政策是:
1、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第。
(二)擅自中斷就業的; 第。
3. 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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