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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法,沒有逮捕令這樣的東西。
公安機關先將犯人關押在看守所,經查處構成犯罪的,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將犯人帶出看守所,宣布逮捕,簽字,然後書面通知家屬。 手機接收到的是什麼,就沒必要質疑了。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准予逮捕的決定有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必須立即釋放被羈押人。 不予採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複核請求。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9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對決定逮捕的,必須相互訊問,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被逮捕者進行訊問。 當發現不應逮捕時,必須立即釋放,並必須簽發釋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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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會透露任何有關它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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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批准檔案是檢察院出具的書面檔案,有單位的繳費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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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以檢察院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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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它應該是紙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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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手機可以交給家屬,但要等待辦案機關的通知。 一般情況下,如果手機磨指與案件無關,經調查後會歸還手機,但如果是證據或與案件有關,則不予退還。 監獄由罪犯代為保管手機或經罪犯同意歸還給其家屬,未經授權,家屬不得要求取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在親屬分配調查中發現的可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書,應當查封扣押; 不得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檔案。 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交換、損毀。
罪犯送交監獄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的物品,經罪犯同意,由監獄保管或歸還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人民警察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書,應當查封、扣押; 不得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檔案。 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交換、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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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實施。 在什麼情形下會發出逮捕令對於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的發生, 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依法逮捕。關於簽發逮捕令的情況的規定規定了逮捕的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犯罪存在,有證據證明犯罪存在,是逮捕最基本的條件,也是實踐中比較難把握的條件。 根據《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同時是指下列情形: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嫌疑人犯下的幾種犯罪行為之一。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第二個逮捕條件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犯罪情節輕重的逮捕條件。 逮捕。 何時可以簽發逮捕令,可以簽發有期徒刑或更多刑罰,何時可以簽發逮捕令,而不是確定判處有期徒刑或更多刑罰。
如何判斷上述刑罰是否可能,主要以證據確鑿的犯罪事實為依據。實踐中,根據當時明顯的犯罪事實判斷犯罪嫌疑人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定為錯誤逮捕。
3、逮捕的第三個條件是發出逮捕令,使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方式不足以對社會造成危害,必要逮捕時,將發出逮捕令。 這個條件主要是指能否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社會構成危害。 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不能防止串供、逃跑、隱瞞證據、偽造證據、銷毀證據、干擾證人作證、自殺、威脅被害人、繼續犯罪等社會危害的,需要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能夠防止上述危害社會的發生,即使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也不應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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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由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出具。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送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無法執行的,還應當將回執送交人民檢察院,並寫明不執行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者留下指紋,拒不簽字、不留指紋的,調查人員應當注意尊重逮捕。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羈押。